第125期 高齡化及少子女化(2009年06月)
在長期照顧服務中服務使用者自主權與選擇權之探討——以社政服務項目為例
台灣地區人口老化的速度,根據內政部戶政司之統計資料顯示,台閩地區2007年國民的平均餘命為78.36歲,男性為75.44歲,女性則為81.7歲。在老年人口比例方面,1993年年底台閩地區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數約149萬人,佔總人口數比例為7.1%,已達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TO高齡化社會之指標(高齡化社會定義:一國之中65歲以上人口超過總人口的7%),至2008年底台灣地區老年人口數已成長至240萬餘人,佔總人口數之比例已達10.43%,而且依據推估老人人口將從2014年的273萬人(11.6%)增加到2021年的392萬人(16.54%),到了2025年我國人口中將有五分之一是老人,老人人口比率直逼英國、法國及美國等已發展國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6;林萬億,2006)。也因此2004年行政院組成了「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就我國長期照顧制度具體內容詳加規劃;並於2007年4月通過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此計畫之重點在建構可長可久之長期照顧制度、發展引進民間資源建構多元且完整的社區照顧網絡,以促進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多元連續照顧服務的發展與普及,並保障民眾獲得符合個人需求的長期照顧服務,增進民眾選擇服務的權利,同時支持家庭的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內政部,2007)。
我國由於傳統孝道及家庭關係,家庭一直是主要照顧之提供者。張宏哲的研究指出(2002),對失能老人而言,熟悉的環境跟親人,可以帶給他可預期的照顧品質跟安全感,多數失能老人偏好選擇在家照顧的方式,依賴家庭照顧者為主,對於機構式的照顧服務,老人和家庭存有不少負面的觀點,使用率較低。不過,因社會的變遷、代間關係的改變、以及婦女外出就業的機率增加等因素,讓家庭原本提供的照顧功能漸漸式微(莊坤洋等,2004)。根據內政部調查資料顯示,有56%的老人患有慢性疾病,而老人與子女同住比率,也隨著社會結構變遷呈現逐年遞減之趨勢,由民國79年底之62.3%,降為89年底之57.3%,下降了5個百分點;而僅夫婦二人同住者占17.3%,老人獨居者占15.9%,則分別較十年前增加2.7與2.4個百分點,呈現逐漸增加之趨勢。所以,雖然與家人同住仍是老人偏好之居住安排,但是隨著社會環境及家庭結構的變遷,家庭照顧的功能已逐漸衰退,必須引進家庭外部系統之服務以維持照顧服務的品質,使老人有更多的機會留在自己熟悉的社區中生活。
行政院主計處調查資料也顯示(2003),台閩地區需長期照護老人計18萬2千人,或占全體老人之9.7%,亦即每百位老人有10位需要長期照護,其中需輕度照護者最多,占37.7%,需重度照護者次之,占27.0%,而需中度照護與極重度照護者,分占17.8%與17.5%。需長期照護老人居住於安養機構者僅占7.7%,另獨居者占13.8%,其餘78.5%與配偶、子女或親友同住,顯示目前大部分長期照護責任仍由家庭獨力負擔,造成家庭主要照顧者沉重的身心壓力與財力負荷。莊坤洋等人(2004)針對社區中之失能者及家屬調查其日常生活活動未滿足需求之情形,結果發現有45.7%的50歲以上失能者或其家屬自覺具任一項ADL照顧需求未滿足,56.7%認為具有一項IADL照顧需求未滿足。所以,我國長期照顧制度的建構是朝向社區式及居家式的照顧服務模式發展,一方面以符合老人的照顧的需求與偏好,另一方面與老人家屬共同承擔老人的照顧責任。故,本文所指的服務使用者包括了老人本身及其家屬。
此外,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在實踐居家式及社區式的照顧服務模式之過程中,也透過整合照顧管理制度,以服務使用者的需求為導向,連結其所需的服務體系與資源,來強調服務使用者的自主與選擇權(黃源協,2000)。因此,在建構我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服務使用者的自主權與選擇權受到重視,並成為討論的議題與實踐的目標。再加上,相關的研究指出,自我選擇除了可使個人有符合自己需求的健康照護服務,更進而能增進其生活滿意度及服務滿意度,並提升生活品質(紀玫如、吳淑瓊,2008);失能老人擁有自主權越高,對於照顧服務的使用狀況及適應則越佳(劉雅文,2005);若能增加老人生活自主性,則對於其健康和壽命的延長有顯著的效益(Kautzer, 1988)。因此,本文以社政服務項目為例,探討長期照顧服務中服務使用者自主權與選擇權之相關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