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期 五都升格(整併)後的社會福利(2011年06月)
重修「貧窮線」的意義
民國69年制定「社會救助法」,於第四條中規範「低收入戶」:「本法所稱之低收入戶者,其標準應由省(市)政府規定當地最低生活所需費用,逐年訂定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也就是當時的直轄市(臺北市)與臺灣省政府分別訂定「最低生活所需費用」。民國86年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四條:「本法所稱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者。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最低生活費標準」首度統一了計算方式,有了明確的定義,並於民國88年開始應用至今。89年雖也有修法,主要在配合省政府組織調整與修正相關條文之主管機關。94年將「最低生活費標準」之名稱修正為「最低生活費」,除了取消「標準」兩個字,值得注意的,「最低生活費」不再是審查「低收入戶」之唯一要件,還需要「家庭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俗稱為「貧窮線」的「最低生活費」經過超過30年的演變,是否適合當前我國社會,雖曾有過學者專家為文討論與建議(陳琇惠,1986;李淑容,1996;周麗芳,2003;王德睦等,2003;何華欽等,2003;薛承泰、方姿云,2005;薛承泰、杜慈容,2006),在政策上始終沒有突破!這次(民國99年底)修法的重點之一,即在於重訂「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方式,並試圖延伸「低收入戶」的光譜,將「中低收入戶」入法,以減少多年來「中低」相關福利措施「標準」的混亂。除此之外,此次修法也針對第五條關於「不動產」價值的認定、工作能力的設算、家庭列計人口範圍等也做了些調整;最後,也增加「脫貧」相關條文以符「社會救助法」開宗明義第一條:「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