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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期 慶祝建國百年、社會福利專輯(2011年03月)

理想與現實:論臺灣社會服務契約委託的變遷及課題

回顧臺灣的社會福利發展史,「結合民間資源」可以說是政府一項貫時性的基軸策略。而所謂的「民間資源」,從福利多元主義的觀點來看,除了非正式部門(家戶、鄰里、親友)之外,以非營利組織(或稱第三部門)為主軸,包括:慈善組織、志願性及社區型組織,晚近不少福利先進國家為擴大社會服務的供應質量,也相繼引進營利型組織提供福利服務。臺灣政府在與民間非營利福利服務供應者的互動上,從早期公部門提供獎(補)助,到七十年代之後,在西方福利先進國家新保守主義意識型態主張的「福利多元主義」、「社會服務民營化」、「福利的混合經濟」思潮觸發下,帶動了臺灣社會服務輸送的典範移轉,政府開始將福利服務的生產責任以契約委託方式轉由民間承擔。九十年代之後,公部門更將過去適用於工商建設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引進社會福利服務領域,試圖藉以擴大引進民間資源的範圍、對象與手段,以期因應社會變遷下多元、新興的社會問題與需求。

在全球化、少子女化、人口老化、家庭功能解組等趨勢衝擊下,臺灣近年來面對失業問題、貧窮導致舉家自殺事件、兒少與婦女的人身安全問題、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議題、老人安養與長期照顧需求等等,各種社會福利需求多元而殷切,在在考驗政府的服務輸送策略回應與資源配置能力。本文試圖在有限的篇幅中,首先呈現臺灣社會服務契約委託的政策與法制發展背景;其次將以實證研究資料為基礎探討公部門與民間受託者對臺灣引進契約委託服務輸送模式之效益評價;第三,本文將分析現階段臺灣社會服務契約委託的困境,最後提出政策與實務運作之建議。

貳、社會服務契約委託的政策背景與發展
回顧臺灣的社會福利發展史,「精簡員額」與「結合民間資源」可說是最具貫時性的兩個基軸(劉淑瓊,1998),這兩項因素對於引進民間資源做為公共福利服務輸送的政策方向具有關鍵性的影響,彼此間也存在一定的關聯性。綜觀臺灣社會福利的發展,不論中央或地方都長期受制於組織員額精簡政策,即便隨社會變遷的腳步社會問題多元而複雜,民眾對新興服務需求殷切,社會福利預算在社會壓力下大幅攀升,可是相對應的社會行政卻長期處在人力增加趕不上社會需要及業務成長步伐的困境中。在這樣的主客觀情勢下,政府進一步將社會福利服務的生產供應職能轉由民間社會服務供應者來執行,正好既可在帳面上[1]給人政府已經有效控制員額成長的表象,可以提供資源給民間非營利組織,又可回應弱勢民眾福利需求之暴增,可說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看似合理又極具策略性的因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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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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