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期 慶祝建國百年、社會福利專輯(2011年03月)
十年磨一劍——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回顧與展望
民國87年6月24日政府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打破自古以來視家門內暴力為家務事之傳統觀念,將其重新定義為犯罪行為;引進英美海洋法系保護令制度,隔年88年6月24日開始實施。整部家暴法立法中心在於民事保護令,依「家暴法草案總說明」立法意旨,我國之所以引進保護令制度,乃源於家庭暴力具有長期性、習慣性及連續性施虐特徵,受害人如依刑法追訴,需面臨舉證不易、曠日費時等問題;依當時相關法令,無法對被害人提供明確保護措施,因此研訂家暴法期藉由保護令制度,達到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及避免加害人繼續施暴之立法目的(洪遠亮,2001)。
家庭暴力受害者大多屬於生理或社會的弱勢婦女與兒童,向來極少引起社會重視;民國76年臺灣解嚴後,首善之區臺北市婦女團體蓬勃發展,於協助、關注婚姻暴力受暴婦女時,逐漸將婚姻暴力問題浮現枱面;在婦女團體倡導下,從地方政府至中央政府,被迫面對此議題。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雖透過經費補助,鼓勵地方政府開辦婦女保護業務,惟不論政策、法令或實務上,均缺乏制度性規劃。民國82年10月發生鄧如雯殺夫事件後,婚姻暴力的嚴重性,複雜性及普遍性,透過媒體大幅報導,雖變成當時社會關注議題,惜未能發揮實質影響力。直至民國85年11月30日彭婉如命案發生後,由於被害人身分特殊,引起社會大眾對婦女人身安全議題高度注意,對政府形成極大壓力;同年12月31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快速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而後同屬婦女人身安全法案之「家暴法」繼之於87年6月24日公布施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係由立法委員潘維剛推動立法,政府均無對應版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為因應快速立法目的,立法過程將草案涉及複雜性之法律問題先行刪除[1];「家暴法」在研擬法案期間,即有參與法案草案討論之法官,對於引進英美法系保護令制度,給予一句「顛覆法理」之評語。周月清(2000)指出,家暴法係由立法委員及民間團體推動立法於先,其實行政部門在政策及措施上,並未做好完善準備即行上路。究其原因,與開創保護令制度有密切關係的條文,明令一年後再施行,以使相關機關有充分準備時間。但事實上,這一年準備期,由於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簡稱家防會),遲至民國88年4月23日才成立,距離保護令全面實施僅有兩個月:法案可謂匆促上路,因而實施初期,中央及地方政府在組織、人力並未有相應的配備,可謂困境百出。尤其家暴法來自美國模範法典,非由行政機關緣於政策需要,予以法制化,所以實施後,面臨「法律走在前,政策隨於後、措施不及跟、觀念不易改」的情況。法案係由中央立法,地方執行,在地方政府相關體系面臨缺人、缺錢情況下,法律與執行存在極大落差(吳素霞,2001)。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需跨部門及跨專業的合作,因此,不論學者專家或實務界慣稱其為網絡工作,在歷經政府漠不關心、各工作單位互相推諉;民間團體從個案服務、議題倡導至完成法制。截至目前,在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透過垂直縱向督導及橫向聯結合作,從中央至地方、從政府至民間,在法制化基礎下,已建立起跨專業、跨領域的組織網絡型態(吳素霞,2001:32)。如此的政策發展歷經二、三十年,本文將依文獻資料及兩位筆者分別任職社政單位及民間團體經驗,將國內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政策發展分為五個階段:法制化前之政策空窗期、政策蘊釀期;法制化後之政策準備期、政策衝擊期、政策成熟期,分別探討家庭暴力防治政策各階段發展概況,期能發揮鑑往知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