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期 慶祝建國百年、社會福利專輯(2011年03月)
臺灣地區兒童少年安置照顧的發展與未來
家庭是最適合兒童成長的地方,在家庭無法發揮照顧功能時,才會考慮其他的照顧安排,而經常被考慮的方式之一就是安置照顧服務。因此,兒童安置照顧服務被視為是所謂第三道防線的替代性的兒童福利服務(Kadushin, A. & J. Martin, 1988),也是兒童福利服務之一種狀態。本文將從臺灣地區1940、1950年代出發,以兒童安置照顧服務為範圍,採用廣泛定義兒童為18歲以下的未成年為對象,來回顧臺灣地區兒童安置照顧服務的發展。
兒童安置照顧服務,就安置場所可以分為家庭與機構兩大類;兒童安置於家庭者,我們習慣稱之為家庭寄養;安置於救濟院、育幼院、兒童之家或教養院者,則稱之為機構安置。就兒童年齡而言,年紀較小的兒童我們傾向於安置於家庭環境;相對於年紀較大的兒童,由於一方面較不適合安置於家庭,另一方面,其自我照顧能力較佳,因此,安置少年於機構裡使其有機會與同儕共同生活,而更能夠提早學習自我照顧。依據2003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0條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有以下幾種:一、托育機構;二、早期療育機構;三、安置及教養機構;四、心理輔導及家庭諮詢機構;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文所謂安置照顧係指這五類中的第三類,即安置及教養機構。這類也是除了托育機構外,兒童及少年機構中的最大宗。
本文將首先從檢視1940、1950年代以來,與臺灣地區兒童安置照顧服務有關的主要相關法令,通過之法令或法規的先後順序,直接影響兒童安置照顧服務的發展。其次,將回顧兒童安置照顧的發展;再其次,將探討少年安置照顧的發展;最後,將討論兒童安置照顧的未來展望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