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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期 慶祝建國百年、社會福利專輯(2011年03月)

臺灣老年所得保障制度的演變與發展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第一項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其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屋、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遇失業、疾病、身障、死亡、「老年」等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獲得保障。

「老年」是一種生理上的必然現象,是生命變遷的過程,亦是生命的時間歷程。也關乎年齡,由於年齡有不同的象徵意義,可能代表生活機能的強弱、心理情緒轉變的差異,「老年」並非一個絕對的標準,而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最重要的特徵是老年所引起的生理活動機能上的自然衰退,進而導致工作能力及所得的減低的過程。

所得安全的本質,係指不管現在或未來,均能確實滿足其基本需要的心理狀態,基本需要包括食、衣、住、醫療或其他必需品的需要,當一個人可以相對確定其基本需要被滿足時,內心就會產生安全感,換言之,一個人的所得愈多,就可以得到越高的安全感。而在提及所得安全時,有以下幾個觀點值得探討:所得必須持續性(income must be continuous),所得之持續性在於保障未來經濟之需求會被達成,如果所得會損失或明顯地減少,則經濟安全是被威脅的;所得(income)是指真實所得(real income)。「真實所得」指可利用金錢去購買所需之服務。真實所得的增加,才可確保經濟安全;所得(income)指超過貧窮(poverty)或維生的水平(陳琇惠,2001,2007,2010)。

老年所得保障制度係指民眾因退休離開職場、或因老年無法工作,導致收入中斷時所提供之所得保障措施。依2010年「美國社會安全署」,所出版的「世界各國社會安全要覽」(social security throughout the world)的分類可將所得保障措施分為四大類型:職業相關制、普及制、資產調查制及其他類型(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2010)。其性質分別為:職業相關制為社會保險制度,其特性以「強制繳費」為前提,透過「風險分擔,納費互助」之機制,對民眾於老年時提供的定期性老年給付,以保障其基本經濟安全,其財源來自保險費;普及制為社會津貼制度,其特性以「身分資格」為前提,屬於法定權利,不分貧富,凡符合條件資格者,一律享有年金給付之權利,不需繳納任何費用,財源來自政府稅收;資產調查制為社會救助制度,其特性以「資產調查」為前提,個人或家庭資產需經調查符合資格者,始享有救助的權利,亦不需繳納任何費用,財源來自政府稅收(陳琇惠,2010)。

臺灣老年所得保障制度,最早源自於1945年社會救濟法,針對貧苦無依的老人所提供之院內救濟金及院外救濟金兩項(陳琇惠,2010)。此種低度所得保障的制度,持續維持近50餘年,殆自1993年由於政治的解嚴,民主的選舉,政黨的競爭,才開啟老年所得保障議題的論辯與研議。延宕遲滯發展五十餘年的老年所得保障制度,至此進入了迎頭趕上的時期,各種老年所得保障的議題與建議,不僅為政黨首要政見,民間社福團體的倡議,亦不曾停歇,政府機關相關的主管部會,如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農委會及行政院經建會,在行政院院長的指示之下,開始了各種職業人口群老年所得保障制度的研議與規劃,並列為優先施政重點。

自1993年開啟老年所得保障制度的論辯之後,1995年實施老年農民福利津貼,1998年全面實施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2002年實施敬老福利津貼及原住民敬老福利津貼,2004年實施勞工退休金,2008年實施國民年金,2009年實施勞保年金,至此臺灣涵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及社會津貼三大體系之老年所得保障制度,於焉建立完整的保障體系。

10餘年來,臺灣老年所得保障制度發展中,國民年金制度之規劃與立法工作一再延宕,老年福利津貼制度的提早實施,有那些背後的政治與環境因素?勞保年金與國民年金制度未能整合的關鍵所在?對未來整體臺灣老年所得保障制度有那些影響?均值得作一檢視。本文將先就臺灣老年所得保障制度建構的歷程與變革加以研析,再就臺灣所得保障制度的架構與內涵及相關問題進行探討,最後就國際新策略與新路徑提出建議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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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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