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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期 高齡化及少子女化(2009年06月)

高齡化和少子女化社會對孕婦和胎兒周全保護體制之建制——母子保護法之草擬

臺灣進入高齡化社會的聯合國7%以上總人口的標準已多年,而最近幾年來,受經濟和社會因素之影響,結婚年齡不斷延後,而結婚後由夫妻擬定,結婚不生子維護雙薪家庭不生子的「頂客族」的增加,更使得少子化的現象更為突顯。台灣老化指數已經是世界首位或次位,這種社會現象已引起我國政府的嚴重關切,最近人口政策,不再堅持「兩個小孩恰恰好」,反而有「三個小孩不算多」的口號。內政部雖有生育補助的策略,雖有子女生活津貼或是子女教育津貼等政府福利津貼,但比起膨大的子女養育費用,仍有很大的差距。夫妻組成家庭決議不生子女,或只生一個子或女,這種家庭型態使獨子或獨女家庭劇增,也影響家庭間的互動關係,也降低親戚之間相互支持力量。

而從另外角度來分析,我國性教育實在仍然不夠周全和正確,社會上仍有相當數量未成年之少女及少男未婚生子或生女,這種未婚懷孕的未成年少男少女,在特殊節日如情人節、生日派對後,較易形成懷孕現象,或是在寒、暑假期間,流行墮胎潮,對於年輕孕婦又經過非法途徑除去胎兒,對於孕婦本身或胎兒均受到重大的衝擊。雖然在社會上已有未婚媽媽的機構,這些福利慈善機構給予未婚媽媽足夠的支持,完全維護了未來子女的生存權。在生下子或女後,可經過未婚媽媽家庭的支持,或是使未婚媽媽懷孕男方家庭的支持,仍可再婚組成家庭。當然未婚媽媽之家安能經過十分嚴格的程序,將嬰兒(男或女)完成領養,使無法生育家庭能夠領養確保家庭的完整性。

我國優生保健法已實施多年,這項法案是一項墮胎合法化一項政策性立法,在立法當時已有批判「法西斯種族主義」內涵,而隨著時代的變異,人口過多問題,僅依賴強制一胎化政策,或支持墮胎,均有改變之需要性。而實際上,衛生署已將優生保健法改為母體保健法草案,並成立跨領域「優生保健諮詢小組」,包括醫學界、宗教界、女權運動者、社會學者多次討論「優生保健法」之修正案。雖經五、六位歷屆署長,以致歷任行政院長要求衛生署再仔細研議,其中關鍵點在於女權運動者認定女性懷孕權之主導性,以胎兒生存權不確定性,以及懷孕告知權之爭議。雖經多次協調溝通,該修正法案仍在行政院、衛生署之間流動,未能通過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而進入立法院完成立法和修法程序。但修正後的母體保健法完全依照一些先進國家之法案,以確保母體之生存權和健康權所設計完成的,呼籲政府和立法機關儘早完成立法,對母體的保健工作才能貫徹執行的。

而社會上也有一群人,也許由於個人體質關係或是在婚後本身生涯規劃,或是由於夫妻工作場所的隔離,或由於婚姻與事業的衝突,使得懷孕生子或女必須延遲的現象,在等到事業家庭經濟狀況穩定,希望能生子或女獲傳宗接代,或滿足完整家庭需求時,則有生育困難的問題,甚至於有些事業女強人,過了適婚年齡,又有較高之社會知名度,為求下一代而有未婚求子或女之現象,這也必須經過長時間痛苦,而成功機率也不高,更必須冒高齡產婦之風險。如我國養育制度合法化,自然可以解決社會生育困難之問題,又是確保下一代生命權和降低少子女化的機會成本。

從以上各種現實社會現象之分析,在高齡化和少子女化的社會中,迅速通過母體保健法和迅速制定母子保健法草案,有其實質之必要性;本文所引述的母子保健法草案,是由中華民國兒童保健協會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初定,並經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次修定,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第二次修定,再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第三次修定後定稿之草案。雖然該協會多次推動,希望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接受此草案,亦透過立法院找尋兩大政黨民進黨及國民黨立法委員之支持,或利用各種學術研討會希望形成社會壓力,但未得積極回響,再此將本草案列出期待此一順應高齡化、少子女之趨勢,而程序能將此周全維護母親和子女基本人權之法律能夠得到機會關注而完成立法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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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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