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期 活躍老化(2010年12月)
攜子女入監服刑問題:處遇與人權間之兩難
國內監獄行刑法第10條明訂准許女受刑人攜帶子女入監服刑,但以未滿3歲為限。民國95年發生受刑人之女託付同居人照顧,卻慘遭虐待致死,並以水泥封屍,震驚全國。當時社會輿論一度指向獄政未善盡處理攜子女入監問題,惟監獄行刑法第10條係原則性規範,卻未有完整之配套措施,再加以獄方多次主張攜子女入監非矯正單位之權責,縣市社政單位與兒童局應扮演積極協助之角色,經過幾番協調,雙方迄今仍各執其詞。
參考美國、德國、中國大陸、西班牙等國經驗,大體分為三種制度設計:監獄內設立托育中心,白天母親正常於工場作業,晚上與小孩同住(美國、西班牙、德國);低度安全之女受刑人白天可返家探視,晚上則返監服刑(德國);監獄外成立托育中心,不准攜子女入監(中國大陸)。由於攜子女入監服刑涉及問題有:親職與扶養權權益、小孩受教權與成長環境、監獄處遇與裁量權等。目前國內實務上,獄方(有責無權)計劃修法將攜子女入監年限降為1歲,其目的在於將燙手山芋及早轉交縣市社政單位與兒童局接手,以降低行政負擔,以及法令規定攜子女入監之定義含糊,缺乏健全配套措施,獄政與社政容易給人互踢皮球之印象。本文傾向採折衷性作法,即現行小孩3歲以前年齡申請入監原則不變,並將監獄行刑法第10條與外役監條例第4條一併修法,考量小孩在監獄內恐染上惡習,若將母親與小孩集中於外役監(環境清幽)至滿3歲後,再將小孩移至母親服刑之女子監獄所在地附近寄養家庭或收容所安置,由獄方與縣市社政單位建立每週固定探監機制,一方面可維繫母親親職權益,另一方面可避免監獄面對攜子女入監問題所帶來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