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期 活躍老化(2010年12月)
活躍老化與積極福利
21人口老化為全球主要議題,高齡者隨著平均餘命延長,也伴隨慢性病的增加,活的長,必須活得健康、活得有意義。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2年提出活躍老化的觀念,並定義為「提升民眾老年期生活品質,並達到最適宜的健康、社會參與及安全的過程。」
當老人的健康、社會參與和安全達到最適宜的狀態,在累積充分的社會資本,汲取豐富的積極人生智慧和經驗,將內化一股強勁的力量,貢獻在造福人群。這種活躍老化的概念,由於WHO的大力推動,也由於近年來醫學的進步,生化科技的發展,活躍老化不僅是一種生活態度,也成為一個全球性社會運動,也是老人福利政策的核心價值和目標。自2002年以來,活躍老化是台灣主軸的老人福利方案,積極維護老人尊嚴和自主,形塑友善老人的生活環境,強健老人身體、心理和社會參與的整體照顧,使老人得以享受活力和尊嚴,能夠獨立自主的生活,實現「公益社會、永續福利」的政策願景。
活躍老化之外,尚需要考慮老人本身經濟安全的這個面向,如果老人經濟安全有了很大的顧慮,要積極社會參與或是活躍老化均有其困難性,因此「以房養老」或是「不動產逆向抵押」的構思均有解決老人經濟安全困境的可能性,老人可積極參與社會,甚至做第二生涯之規劃或參與社會公益性之活動,對社會產生積極的影響力。
活躍老化的社會參與,必須在沒有年齡歧視的型態下,方能進行的。我國尚未有反年齡歧視法的制定。配合活躍老化的有效執行,對於健康老人的工作權,僅以年齡作為退休的條件,並將之排除在工作領域外,根本就是一種年齡歧視的現實,實有必要完全制定反年齡歧視法,以老人健康狀況「年長不一定效率低」的認知,保障年長者之工作權。反年齡歧視法制定後,由各行各業自訂彈性的退休制度,甚至有些工作受年齡影響性低,而且是一種與知識和智慧成熟度有關的職業,甚至可以規劃成為永續性第一生涯的設計,而直接衝擊到未來退休體制之規劃,當然也可以依據個人的生涯規劃,設計第二生涯,不應受到年齡的限制和排斥。反年齡歧視的法制化影響到人力資源的更有效運用,甚至於影響到整體退休制度,但活躍老化的貫徹執行在於充分的社會參與,故反年齡歧視法制法有其必要性。
以長者志工的服務方式在活躍老化後參與社會,應是另一種有利社會的社會參與方式,內政部對於高齡或即將退休者提供研習活動,以增強民眾規劃銀髮生涯的能力,增加對相關法令、福利的了解,協助心理、生理及社會的適應,透過老人參與社團或社會服務活動,讓長者獲得服務社區和社會的機會,增進與社會互動關係及精神生活;在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部分,以期建立老人人力銀行,滿足老人休閒、康樂、文藝、技藝、進修及聯誼等需求,增進老人生活情趣,達到健身和防老的雙重效能。
活躍老化,使老人更具獨立自制性,不僅在生活功能上自主,更具適應社會環境的能力,確保身體、生理和心理健康;亦能在經濟上自主,透過信託管理體制,將財產信託,做好財產規劃並經由專業管理,達到財產增值和安全保障之目標,達成快樂活在當下,安心保障財產,如願的掌握未來的活躍老化之境界。
活躍老化更能夠達到在地老化的目標,建立周全的在地老化的福利措施,包括醫療保險,營造理想鄉村型與都市型的老年居住生活環境。建立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短期)等照顧服務之多元化、連續性與服務輸送體系之可近性的服務體系。
活躍活化,仍需要長期照顧體系的建制,長期照顧保險法亦必須完成法制化,使長期照顧體制得以完成,進而以社會保險來分散社會風險。此外,亦需支持在全宅照護、社區照護和機構長期照護體制。
總之,活躍老化全球化運動,使老人活得更健康積極,更有尊嚴和更能自由獨立,並在年齡不受歧視下,更積極參與社會。此外,積極的老人社會福利政策的支持系統,將使活躍老化更能有效地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