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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期 災難管理與社會工作(2010年09月)

以「損傷」與「障礙」並重的社會模式探討身心障礙者生活品質

隨著社會經濟的繁榮與醫療科技的進步,使得人類壽命的延長,進而導致人們開始重視生活品質。依據內政部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98年底止,國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人數(Physically and MentallyDisabled Population)及達107萬1,073人,較97 年增加3萬488 人,增幅約2.93%,且有持續上昇的趨勢(內政部,2010)。然而,隨著身心障礙者服務方案的日趨複雜,為有利於多頭馬車式的服務單位彼此之間能夠統籌協調並確保服務的品質,有必要以一種較完整且涵蓋身心障礙者全面生活的概念─「生活品質」,來評估目前業已分歧及日趨龐雜的服務機構與研究方案。

由於身心障礙者與專家學者等鼓吹身心障礙者的「自我決定」(self-determination)與「自我倡導」(self-advocacy)運動等,促使身心障礙者本身及其家屬,由昔日委身於社會的幕後,忍氣吞聲地接受社會諸多不合理的對待,以及難以言近的歧視和誤解;轉而挺身而出,運用大眾傳播媒體,現身說法,期待社會能夠對身心障礙者之心理、行為與生活有更深入與正確的了解和認識。期間,相關特殊教育服務團體、社會福利機構及廣大的社會善心人士等的支持與配合,亦使得一般社會大眾及政府相關部門,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生活品質重視的要求有較正面而客觀的看法(林宏熾,2001)。然而,至今國內對於身心障礙者生活品質的概念眾說紛紜,因為生活品質的概念是一個相當主觀且受到內在與外在的影響,如果沒有決心去確定好的生活品質是甚麼,那麼很難對政策有所建議(Levasseur, Desroiers, & Noreau,2004)。

因此,為了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實施以及ICF 概念之引進,其中「社會模式」是它主要的精神,所以本文希望使用「社會觀點」來探討身障者的生活品質,期待藉由本文之分析,有助於未來身心障礙者生活品質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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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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