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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期 災難管理與社會工作(2010年09月)

民間團體參與屏東縣88水災社區復原工作模式初探

98年8月7日,中度颱風莫拉克侵襲台灣,兩天兩夜的豪大雨,致台灣南部與東部縣市嚴重水患,這場與48 年8 月7日「八七水災」不相上下的災難,造成民眾生命財產損失,重創屏東。莫拉克颱風帶來的豪大雨,在短短3 天內就降下2,700公釐的雨量,超過250 年的洪水頻率,與我們設計百年洪水頻率的堤防相差一倍半的水量,這次的災情是屏東縣50年來最嚴重的一次,境內有18個鄉鎮受到影響,約有3 萬4,000 戶之受災戶;受災鄉鎮有:屏東、潮州、東港、新園、南州、崁頂、新埤、九如、高樹、萬丹、竹田、枋寮、林邊、佳冬、三地門、霧台、來義、牡丹等。此次災難事件除了造成水災淹水戶外、尚有土石流及地層崩塌等,許多地方橋毀路斷、山崩淹水,其中又以農業及養殖業者的損失最慘重,以成本計算就有30億元,如以市值計算更高達近百億元。

災難事件的本質因被控制低,且威脅性高,於特定時空下使社會結構或功能頓時無法發揮,而影響社區居民生活並帶來居民身心理壓力與創傷,目前對於災難創傷與失落的處理,已經從以個人為基礎、症狀為焦點的實務取向,慢慢轉換至強調將創傷經驗情境化(contextualize),發掘社區居民的長處與資源的多重系統實務取向(multisystemic practice approach)災難工作模式。Norris, Tracy & Galea (2009)長期追蹤受到了1999 年墨西哥嚴重水災、2001年美國921 恐怖事件影響的社區居民之復原力發展軌道後建議,嚴重創傷事件發生後,相關的處遇或是干預重點目標,應該是積極強化社區居民的復原力(趙善如,2010)。災難復原力(disaster resilience)已被視為一個防護罩、緩衝器,能夠調節災難事件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Manyena,2006)。復原力是一種結果,但同時也是一個過程。整個災難事件社區重建過程,社區居民是重要的主體(Manyena, 2006)。另外,Rajkumar, Premkumar & Tharyan (2008)指出社區中的自助、互動團體等非正式的支持系統是社區居民生活重建復原力的重要來源及重要的強化因素。

災難事件的破壞力強大,其嚴重程度會造成人員傷亡與財產重大損失,以及存活者極鉅的身心苦痛,任何人類的需求或遭受的困難,除了善用社區居民個體、家庭、社區固本的復原力之外,有時仍必須借助外來的資源,否則無法減輕的情況。因為,災難事件發生後,救災與重建通常無法運用常規的問題解決程序(routineprocedures)及現有的行政資源來解決,必須藉助跨政府部會及民間私人團體,做立即、分工合作以及有效率的力量來解決生活的困境,並進行火速的救援行動(洪福建,2003)。

非營利組織在現代國家治理的過程中,越來越具重要性。探其原因在於具備著公共利益與公共目的的核心使命(江明修,1999),以及其具有自發性、靈活性、在地性等特性(黃秀政,2005)。香港樂施會的實務工作經驗發現:非營利組織於災難發生時應扮演著:一、結合當地人參與;二、與當地夥伴合作,調動當地資源並訓練自救能力;三、利用外資援助與海外交流(廖嘉展、張力亞,2009)。以九二一災後重建工作為例,參與之非營利組織就非常的多,包括許多外國團體,而國內的慈善團體更是不計其數,諸如「慈濟功德會」、「法鼓山」、「佛光山」、「世界展望會」與「全國民間災後重建聯盟」等;並且其所展現的民間力量,再結合在地草根文化,發展出以社區為主的重建模式,對災區重建有著深刻的價值(翁文蒂,2001)。尤其,當政府礙於資源與價值優先順序的限制,無法充份履行其應提供服務時,非營利組織的多樣化服務輸送,恰能彌補這種差距,及時輔助政府救災當下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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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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