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期 快速社會變遷下的關懷弱勢(2009年03月)
另類教育脫貧方案——以阿肯色州華盛頓郡單親獎學金為例
貧窮是長久以來政府與民間共同面對的社會問題。貧窮並不是單純表示生活資源的匱乏,更可能產生社會隔離、社會孤立及兩代貧窮等生存機會差異的問題(王永慈,1999),這些問題卻可能影響更為深遠。台灣地區自1980年社會救助法通過以來,社會救助正式成為社會制度的重要一部份也是社會安全的底線。社會救助法第一條「為照顧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力,特制定本法。」,由條文內容可知,其主要的目的在於消極的維持個人最低生活水準與積極地協助個人自立而脫離貧窮。中央政府總預算中,社會福利支出內容包含: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與醫療保健五大項目支出;依社會救助法第二條規定社會救助分為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四類,其中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均屬有災害狀況下實施的救助,僅有生活扶助為平日生活所需的補助。生活扶助是針對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者(通稱為低收入戶)提供持續性的經濟協助(蕭玉煌,2000)。
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包括:家庭生活補助、兒童生活補助、就學補助等。社會救助最積極的目的是促進低收入戶自立,藉著救助資源與機會的提供,協助脫離對救助的依賴,最主要的方法就是鼓勵低收入戶就業與就學。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規定,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主管機關應協助其接受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創業輔導或以工代賑等方法輔助其自立。除此之外,為鼓勵低收入戶子女繼續就學,避免因為家庭因素,失去就學機會,除了提供學雜費減免補助之外,並提供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費,使其能繼續升學。在現行的社會救助體系中,生活輔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與災害救助均屬於救「急」的補助,積極性社會救助體系必須改變使成為社會福利思想中的「救急不救窮」的理念,積極性社會救助體系就是立於「救窮」,即是協助低收入戶自立,脫離貧窮(楊孝濚,2000)。
從1970年代末期開始,由於全球化金融與智慧資本主義的發展,除了改變經濟產業與勞動市場結構,製造大量的長期失業與就業不安定外,更造成新貧問題與貧富差距持續擴大的問題(周玟琪,2002)。全球化下劇烈的經濟、社會變遷聯西方福利國家都面臨危機,企業外移,失業率攀升,稅收減少,但是社會福利需求支出反而增加。二次大戰之後盛行的凱因斯主義頓時陷入困境,使得經濟政策與福利國家兼顧的理想破滅,傳統的社會福利政策必須要調整,所謂的積極性社會福利概念於是產生(周玟琪,2002;傅立葉,2002)。歐洲的英國、荷蘭、丹麥、芬蘭、瑞典等福利國家推行積極性的社會福利政策,能夠成功的提高國家的經濟競爭力與社會保障。英國著名學者紀登斯教授即倡議以第三條路回應新的社會變遷,在社會政策方面,主張透過積極性的社會投資,來促進社會的整合與經濟效率(周玟琪,2002)。傳統的福利國家政策是以社會安全制度為中心,以維持個人與家庭所得水準為重點。但是逐漸發現個人和家庭的所得維持,未必能夠確保生活照顧需求的滿足。於是,出現了強調「以照顧服務為中心」的積極性社會福利政策(傅立葉,2002)。周玟琪(2002)與傅立葉(2002)均指出工作機會、投資性的社會福利與社會整合等積極性的社會福利政策的重要概念。
自1950年代以來,台灣地區的離婚率不斷提高,離婚率的提高形成許多的單親家庭。經濟不安全是單親家庭最大難題,大約一半以女性為戶長的單親家庭是生活在貧窮線以下(Garfinkel & Mclanahan, 1986; Mclanahan & Booth, 1989)。張秀琴(1998)的研究發現,單親家庭經濟困擾者佔75.2%,無經濟困擾者佔24.8%,顯示大約四分之三的單親家庭有經濟困擾。從多項研究均顯示單親家庭的經濟困難,尤其是女性單親家庭。
近年來政府與民間均努力嘗試各式積極性的脫貧方案,粗略分為教育投資模式、就業自立模式與資產累積模式等三類脫貧方案,其中教育脫貧方案應屬積極性的社會福利方案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