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期 第三部門與社會福利(2008年06月)
台北市居家服務實施現況與相關議題探討
約在1960年代左右,北歐首先提出在地老化(aging in place)的照顧理念,強調去機構化及社區化照顧才是最佳的照顧方式。此後,正常化(normalization)和社區照顧(community care)成為實現在地老化目標的主要策略。其中,居家服務已成為輔助一般老人持續生活在熟悉的居家或社區環境中,及協助失能老人延緩接受機構式照顧的重要服務措施(官有垣、陳正芬,2002)。居家服務起源於母親離家或短暫離家時暫時代理母親照顧家庭,使家庭成員得以維持正常生活而創設的措施,此後逐漸擴大服務對象,包括家庭中的病人、老人、殘障者(王玠,1991)。國內的居家服務最早稱為「在宅服務」,直到內政部1998年訂定「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才全面改稱為居家服務(陳惠姿,2004:7~30)。
目前,居家服務指由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到案主家中提供各項生活服務,目的在於協助居家罹患慢性病或無自我照顧能力者,促使其具備獨立自我照顧能力及社會適應力,服務項目包括家事、文書、陪同就醫、膳食、復健性、休閒服務、精神支持、協助運用社區資源等(蔡漢賢主編,2000:359)。內政部「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計畫」(2005)及台北市「97年度居家服務實施計畫」(2008)對於居家服務的範圍則有較明確的說明。居家服務分為兩類:(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濯及修補、案主生活起居之空間之居家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二)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居家服務普遍被認為不僅能滿足個人及家庭沉重的照顧需要,而且能夠維繫及強化家庭的情感支持功能,彌補機構照顧較不易達成人性關懷的限制(王正、曾薔霓,1999)。並且居家服務也能替代昂貴的機構照顧需求(王增勇,1997)。因此近年來居家服務已經廣受各國重視。我國政府為了因應人口高齡化帶來的照顧服務需求,在1997年修訂的老人福利法第18條中即規定:「爲協助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持續性照顧,地方政府應提供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居家服務」(老人福利法,1997),顯示政府亦重視居家服務的發展。實際上,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居家服務,包括預算、服務人數都呈逐年成長的趨勢,並且根據研究結果,使用者對於居家服務的滿意度極高(徐名筠,2005;陳慧君,2004;陳怡如,2003;林玉琴,2006)。
不過,居家服務的推展與實施過程亦有諸多困難,包括民眾對於居家服務的錯誤認知,將服務員視為「僕人」、「幫傭」(陳慶雄,1999);對於居家服務的畏懼和不安,覺得自己不孝(陳怡如,2003);對於居家服務的認識不足,不知道有此服務(江雅筑,2005;黃瑞杉,2004);民眾付費購買意願低,大多不願額外自費使用服務(江雅筑,2005;黃瑞杉,2004;陳怡如,2003);政府補助的經費越少,民眾使用居家服務的意願越低(羅佩思,2004;林玉琴,2006);將居家照顧服務視為「福利」(林金立,2007)等。其次,就服務提供面而言,居家照顧服務員的勞動條件惡劣(王增勇,1997)、居家服務人力短缺(內政部,2007)、居家服務單位財務壓力大(廖瑞華,2002;林文彬,2006)、居家服務單位與政府及民間團體關係建立不佳(吳玉琴,2004)等也是一直以來存在的問題。
台北市居家服務的各項措施,包括最先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居家服務、最早聘僱照顧服務員提供服務、最先擴及服務對象至一般戶等都具創新特性,目前使用人數也高於其他縣市,因此台北市居家服務各項措施之推動可說是國內居家服務發展的指標。本文以台北市居家服務的實施現況為例,探討台北市居家服務的相關課題,主要內容包括台北市居家服務的發展過程、制度概況、實施現況及實施困境、相關課題分析等,以為提昇國內居家服務品質之檢討與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