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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期 第三部門與社會福利(2008年06月)

志願服務者之參與特質——以北部五縣市參與志願服務基礎訓練之學員為例

志願服務者一直是第三部門重要的人力資源,志願服務者參與各項服務工作是一種社會參與,是實現「公民社會」的重要途徑(呂朝賢,民94;江明修,民92;官有垣,民89),公民參與對社會帶來的正面影響,被認為是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志願服務者的服務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志願服務講求服務的效率與品質,注重服務的倫理,服務的投入與產出也常被換算成相當的「經濟價值」。非營利組織對社會需求的回應,其效率往往高於政府組織,其服務的層面也日趨多元,志願服務者帶著熱誠、體力,發揮本身的智能、專業,在非營利組織中發揮重要的影響力。在講求服務的時代,「志工參與」與「志願服務風氣的養成」向為很多主政者所提倡。西元2001年1月4日我國通過「志願服務法」,是我國志願服務發展的一個里程碑,政府立法推動志願服務,展示政府對志願服務工作的重視,對志願服務工作的推展有相當大的影響。志願服務法第9條:「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的品質,保障受服務者的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內政部,民96),本研究的樣本由研究者取自民國93至96年分別在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新竹市及桃園縣參加年度志工基礎訓練學員。本研究觀察志工的特性與他(她)們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參與的志願服務工作、參與志願服務的收獲及對有關志願服務相關議題的看法,希望藉著這樣的觀察進一步瞭解我國志工本身的特質與參與特性,以作為未來志工召募及教育訓練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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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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