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期 第三部門與社會福利(2008年06月)
台灣南部民間社會組織的自主、創導、與對社會的影響: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比較
近年來西方學界探討有關「公民社會」的論著日漸增多(例如Seligman, 1992;Chamberlain, 1993; Cohen & Arato, 1995; Hall, 1995);而第三部門或非營利志願部門在型塑公民社會中所能夠扮演的角色之研究亦受到重視。例如Robert Putnam(1993)研究近代義大利的民間社團組織,發現其對國家的民主化與治理有積極促進的作用;接著Putnam在其2000年出版的論著Bowling Alone,以「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為核心概念,論析美國八○年代以後民間志願性組織活動的漸趨衰微帶給美國社會的一些負面影響,以及提出改善這種現象的方法。其他的學者如Gutmann(1998)、Skocpol與Fiorina(1999)、O'Connell(2000)、Skocpol(2002),以及Fung(2003) 等近年來也為文分析非營利組織對於民主社會建構的重要性。
近幾年來,以蕭新煌、關信基,以及Robert P. Weller共同領導的一個研究團隊,成員包括台、港、大陸(廈門與廣州)的數名學者,致力於研究台灣、香港、廈門與廣州四地的民間組織及其對當地社會的影響,並進行比較研究(蕭新煌等人,2004)。譬如,呂大樂、陳健民(2001)以及Sunny Chan(2001)從香港政治與經濟的歷史發展角度分析香港公民社會的出現以及構成的過程。關信基(2001)則比較香港與台灣民間組織的成長趨勢、自主性、組織的資源、活動,以及組織在實踐其對當地社會應有的功能時展現出的能力與影響力。關信基以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意識型態等因素來解釋兩地民間組織的功能及影響力所呈現的差異。而蕭新煌(2001)的「自主、創導與影響:台北的民間社會組織」一文,以台北市與台北縣轄區內將近270個社會團體及基金會為調查的對象,除了分析臺北民間社會組織的組織結構特性之外,重點在於探討該地區民間社會組織的自主性、創導性、與對社會的影響力。具體而言,該文剖析民間社會組織的動員、組織間的合作經驗、是否參與選舉、有無社會改革的意識、改革的手段、價值判斷、以及組織參與政府決策的方式;並比較不同宗旨功能的組織之活動內容、對選舉的參與、與政治人物的關連性、與政府官員及單位的互動、及對政府和一般社會大眾的影響等方面的差異。
以上的討論,目的在於說明,吾人不僅要瞭解九○年代以來台灣非營利組織興盛的原因,更必須瞭解在表面的繁盛之外,到底非營利組織對台灣社會帶來了哪些影響,其真實的組織功能為何?譬如,如果「公民社會」或「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是東西方世界的普世概念的話,則在建構台灣為一公民社會當中,目前存在的各類型非營利組織究竟扮演了哪些角色,又發揮了哪些功能?本文作者認為,透過實證研究應該可以逐步地瞭解台灣民間社會組織的組織結構特性、發揮的功能,及其對社會的影響力。蕭教授已針對台北地區的民間社會組織解開了一部分神秘的面紗,然而台灣除了北部之外,還有中、南、東部及外島地區,這些地區的民間社會組織的結構、功能、影響力的議題,鮮少有學者作有系統的研究。值得注意的是,南部地區在許多公共事務議題上的看法與參與社會的方式,在許多時候是與北部地區有頗大的差異。因此,針對南部七縣市(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轄域內的民間社會組織的組織結構、功能,以及對社會的影響力進行研究,不但能夠探索南部地區民間社會組織的內部運作特質,以及瞭解其在當地民間社會所發揮的功能與影響,並能進一步將研究結果與台北地區的民間社會組織之研究發現作一比較,解釋其中的異同。
依功能與組織屬性大略可將台灣民間社會組織區分為:(1)財團法人基金會與(2)社團法人協會兩類。前者是以基金(funding)的聚集為基礎,治理結構的形成是以內控(internal control)為主;後者是以會員(member)的聚集為基礎,但不似俱樂部性質的互惠性組織那樣強調以會員的權益維護為優先,而是以提供公益服務與財貨給社區民眾為其組織使命,治理結構與功能則偏向外控(external control)。一般而言,以會員的聚集為基礎的協會組織在組織性質與運作上要比以金錢或財富的累積與運用為本的基金會組織來的更民主,且提供社區民眾更多樣的興趣與益處來直接參與組織的活動;且由於組織會員的來源具有廣泛性、多樣性,因而有更多、更大的機會提供會員之間或會員與社區民眾之間的資源網絡連結。然而,比較起基金會性質的非營利組織,協會性質的組織在吸引高社經地位菁英參與組織的治理以及專業人才加入行政管理的行列上,其能力上往往較前者遜色許多(Edwards and Humle, 1996;Herman and Renz, 1999;Young, Bania, and Bailey, 1996;Young et al., 1999)。
基此,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整體觀察台灣南部地區七縣市的財團法人基金會與社團法人協會兩類民間社會組織的組織結構特質、自主性、社會參與,以及組織的影響力。分析的資料取自作者的國科會專題計畫「台灣南部七縣市民間社會組織的功能與影響之研究」(2002)部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