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期 援採世界福利資訊,充實我國福利內涵(2008年09月)
台灣愛滋人權現況分析——以聯合國愛滋病人權指導方針為基準
世界各國政府近年來對於愛滋病的防治,從早期狹隘的疾病控制已逐漸轉變為社會、文化以及人權層面的關注。之所以這樣的轉變,主要的原因在於單單給予愛滋病患治療,或對社會大眾進行預防教育,並無法有效地控制或改善愛滋病疫情。且由於疾病的烙印與歧視,聯合國人權中心與世界衛生組織於1989 年開始即意識到愛滋病的防治工作,極需要從拆解愛滋病毒感染者(以下簡稱「感染者」)與非感染者之間的藩籬做起,因此召開第1 次以愛滋和人權為議題的國際諮詢會議,明白揭示人權保障、預防教育、藥物治療三者應共同為愛滋防治工作的核心,並擬定出「國際愛滋與人權指導方針(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on HIV/AIDSand Human Rights )」( Office of the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Rights and the Joint United NationsProgramme on HIV/AIDS, 2006)。
指導方針的目的是要為了促進各國將國際人權規範,轉換成符合該國愛滋防治工作中可操作的守則,也就是針對愛滋防治工作,政府在法律領掝、政策管理、及實務運作應該有的行動策略,以保護感染者的人權並且達到公共健康。雖然各國進行愛滋防治工作及感染者所受到的待遇情況不盡相同,但此指導方針跨越了不同愛滋病盛行地區人群的經驗,將各地區的觀點加以合併,以全世界人權標準的脈絡範圍來設計,放諸於世界各國藉以依循。
經過數年的施行, 此方針分別於1996 年及2002 年所舉辦的第2 及第3 屆國際愛滋與人權會議中修訂其內容,最後確立在符合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原則下,愛滋病防治工作需以預防、治療、照顧及支持4 項重點工作為主,以有效減少愛滋病毒的傳播及其所帶來的各項衝擊。2006年,聯合國再一次整合了過去相關愛滋人權指導方針與符合各國愛滋防治工作的經驗,研擬且摘要了最新版本的指導方針共12 條(如附件)(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and the Joint United Nations Programme onHIV/AIDS, 2006)。
筆者任職於愛滋服務民間機構近十年餘,第一線服務感染者的工作經驗中,發現權益是許多感染者面臨的議題,在處理感染者權益議題時有許多的窒礙難行,令筆者想探討,於國際愛滋與人權指導方針下,台灣目前對於愛滋人權的執行情形為何?愛滋人權的處境為何?因此,本文即從民間愛滋服務機構的角度,探討台灣愛滋感染者人權的現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