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期 援採世界福利資訊,充實我國福利內涵(2008年09月)
布達佩斯宣言之後:台灣以社區發展建構公民社會的省思
有關「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定義,雖然學者的看法不一,但最簡單的說法,則指涉一種足以和國家抗衡的非政府組織之力量(Gellner, 1995)。1990 年代以降,置基於國家/市場/公民社會三分法基礎的公民社會定義,逐漸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據此,公民社會也有三個明顯不同的層次:一、在最低限度上,只要存在不受權力支配的自由結社或民間團體,即存在公民社會;二、就較嚴格的意義而言,整體社會能藉由不受國家支配的結社或民間團體來自我建構並協調其行為,乃存有公民社會;三、在進一步的基礎上,當自由結社或民間團體能有效參與、決定或影響國家政策時,即稱之為公民社會(李易駿,2002:157)。
在不同國情或時空背景下,「社區」(community)一詞的意義不盡相同。在網際網路或電子通訊發達的社會裡,社區不再只限於一種人類群體,而是屬於社會文化中的一環,一種人們透過彼此學習所形成的互動形式。因此,對於社區發展策略或計畫方案來說,所謂「社區導向」(community-based),即意味著:它必須源於社區、有社區成員的應負責任,以及對社區發展政策與行政具有決定力(葉肅科,2002:291)。在相當程度上,社區常被用來指涉且包含不同實務與成果的瞭解。要言之,無論從傳統社區發展、社會計畫、社會行動模式或福利社區化等視野出發,都可發現:我國社區發展已由社區發展模式轉變至福利社區化模式。然而,以社區發展模式建構公民社會的觀點則更清楚顯示:鼓勵社區居民參與、強化社區居民自助與互助、提升社區內外社會資本之運用,以及促進社區弱勢族群社會融合之可能的重要性。
本文目的主要在透過2004 年布達佩斯宣言之探討,援採其「以社區發展建構公民社會」之福利資訊,作為充實我國社區發展內容之參考。據此,本文關注焦點擺在四個議題上:首先,我們概述布達佩斯宣言撰擬的時空背景。其次,本文對於我國社區發展做概略的歷史階段性回顧。第三,就社區發展與公民社會建構而言,布達佩斯宣言的相關社區發展之福利資訊,我們尤其關心:它可提供台灣社會那些具體啟示或政策建議?最後,透過我國社區發展障礙或限制之評析,以及援採布達佩斯宣言的相關社區發展理念之省思,我們試圖提出充實我國社區發展的政策建議。因此,在我們論述布達佩斯宣言的相關社區發展之福利資訊,以及評析我國社區發展障礙或限制和援採布達佩斯宣言的相關社區發展理念之前,實有必要先概述布達佩斯宣言撰擬的時空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