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期 援採世界福利資訊,充實我國福利內涵(2008年09月)
從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展望我國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
長期以來,台灣原住民族之於主流社會,因其文化的差異性與其整體族群規模、文化力量明顯處於弱勢(巴蘇亞.博伊哲努,2002),影響所及,不論是基本生存條件抑或發展機會,皆處於結構面與實質面雙重的不利地位( 盧政春,2008)。這種弱勢地位,不僅使得原住民族經常尷尬的處在等待救助的污名情況下,也特別反映於原住民勞工的就業競爭劣勢與平均所得的低落。而這種就業上的困頓也一直為全世界其他原住民族所普遍困擾的(王素彎,2007;Cobo, 1987)。
觀諸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第12 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進其發展。而在現實面,由於湯英伸事件[1]的引爆,我國於2001 年制定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主要在於反應當時由於外籍勞工之引進,嚴重壓縮了原住民的就業機會,同時也使得政府不得不面對原住民在現代就業市場上之困境,繼之,2005年公布實施之「原住民族基本法」,其為我國有關原住民族各方面之基本大法,其中對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則揭櫫於第17 條,其規定政府對於原住民族工作權有應予保障之基本責任,強調應在針對原住民社會狀況及特性之原則下,透過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原住民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健全原住民就業服務網絡等方式,並在有公平報酬與升遷之情況下,達成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據此,我國有關原住民族工作權上之政策方向已然確立。
全球化造成大環境的急遽變遷下,台灣社會和原住民族之間陸續出現必須面對的諸多新思維或構想,如「新夥伴關係」、「生物多樣性計畫」、「民族自我管理」、「文化創意產業」、「社區營造與在地資源分享」等。而2007 年9 月13日「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2]獲得通過,雖然顯示了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保障實屬不易之困境外(李永然、黃介南,2007),不啻也帶給各個國家再一次重新省思有關原住民權益之機會,是以,本文擬從聯合國該宣言之精神出發,檢討如何落實我國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