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期 援採世界福利資訊,充實我國福利內涵(2008年09月)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有關社會福利權之探討
二次大戰後,在去殖民化的浪潮下,許多被殖民地區的人們紛紛追求獨立建國,全球各地的原住民,隨之陸續表達保留其個別特徵和文化傳統的強烈要求。不少原住民團體,也在國際組織中長期不斷爭取原住民權益,促使聯合國和相關國際社會組織關注原住民權利的建構和保護。
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 簡稱ECOSOC )所屬的「人權委員會」(C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CHR)為各國政府代表所組成,其下設有「防止歧視暨保護少數族群委員會」(the Sub-Commission, Racism & Discriminationagainst minorities, indigenous peoples andmigrants),是專家、原住民非政府組織、及各國代表對話的論壇。1970 年時,該委員會基於關注全球少數族群及各地原住民族遭受歧視的問題,開始進行廣泛的研究。其後,根據該研究之建議,「防止歧視暨保護少數族群委員會」於1982 年,成立了「原住民族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Indigenous Peoples,簡稱WGIP )。原住民族工作小組(WGIP)由五名專家組成,主要任務在制訂有關原住民權利的國際標準、審查有關促進和保護原住民人權的發展情況,以及推動全球原住民與政府對話。原住民族工作小組於1982 年召開第1 次會議,1985 年決定草擬「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1993 年第11 次會期中,就「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的條文達成決議。(李明政,2003:4)
為消除種族間的敵意、壓迫、歧視,促進所有不同種族的互相尊重與合作;特別是為保護處於劣勢地位的各地原住民族,使其生存與發展的機會免遭侵犯,使其文化與生存方式得以傳承,以建立不分種族均能共享地球資源,任何種族的文化與藝術都普遍受到尊重,平等而豐富多彩的大社會,聯合國將1993 年訂為「國際原住民年」。(吳堯峰,1994:117)稍後,聯合國又將1995 年至2004 年訂為「國際原住民族十年」(The InternationalDecade of the World’s Indigenous Peoples)。而積極建構共識以尋求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則是第一個「國際原住民族十年」的重要發展目標之一。(國際特赦雜誌社編譯,1999:66)
歷經二十多年的努力,「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以下簡稱「宣言」)終於在2007 年9 月13 日第61 屆聯合國大會中,以143 國贊成、4 國反對、11 國棄權及34 國缺席的投票結果獲得通過。(行政院原民會,民96:8-9)
本文,除描述「宣言」通過的背景外,主要探討「宣言」中社會福利權相關條文內涵,並與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條文對照比較,分析我國引採情況及其得失,並提出未來政策推行相關建議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