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期 援採世界福利資訊,充實我國福利內涵(2008年09月)
從「羅馬條約」論歐洲移民政策的演進與啟示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歐洲的建設百廢待興,過去隸屬歐洲的海外殖民地也陸續獨立,自1950 年起,西歐各國開始雇用「第三國人民(Third Country Nationals,TCNs)[1]」作為國內經濟建設發展的勞動力基礎,形成人口移入熱潮。這些第三國人民,初期以同屬歐洲的南歐國家(如義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為主,接著,眾多Maghreb 地區國家(主要是阿爾及利亞、摩洛哥與突尼西亞等國)、土耳其和南斯拉夫等國人民移入更豐沛了歐洲勞工移民的數量,勞工移民(labourmigration)熱潮終在1970 年到達顛峰(傅以蒨,2003)。
雖然,西歐國家多把勞工移民當作短暫居留者, 當時即有「客工( guestworker)[2]」一詞,將勞工移民視為臨時性、經濟取向的過客。但是,多數(男性)勞工移民的身分不僅轉變為「永久居留(permanent settlement)」,更趁此機會替母國配偶申請團聚資格,「家庭依親(family reunion)」逐漸成為歐洲新移民的另一主力( Coleman, 1997 )。1973 年,由於石油危機與經濟衰退,加上擔憂勞工移民的數量過多和滯留不歸等問題,不少國家著手緊縮勞工移民數量,然而,勞工移民(包含配偶和後下一代)數量的增加幅度已超乎想像,如西德外勞由50 年代的8 萬人,至70 年代初,大幅增加為260 萬人,比例約占全國有酬工作者的12%(陸慧玲,1999)。另外,在歐洲鐵幕瓦解後,因為政治、種族與經濟因素, 也促使眾多尋求「庇護( asylumseeker)」的東歐人口移入西歐(Ardittis,1994)。
由於申請勞工、家庭團聚和庇護者的移民與日俱增,西歐國家開始在70 年代中期嘗試管制勞工移民數量。甚至,積極鼓勵勞工移民返回母國,此項政策原是針對來自Maghreb 地區國家移民,但是,自願返國的勞工卻是文化與歷史背景相似的南歐移民。另外,由於地理便利性和廉價工資,私人企業未透過合法申請即引入外籍勞力,由於缺乏登記管制,這些非法移民的滯留更讓問題雪上加霜(傅以蒨,2003)。
在1980 年至1990 年間,西歐國家雖制定許多防範非法移民的措施,如監禁、罰緩或驅逐非法移民,以及處罰僱用非法移民的雇主和懲處載運非法移民的運輸公司,但是,非法移民問題仍舊存在。由於移民問題日趨嚴重,加上西歐各國發出歐洲內部應針對人、貨物、資本流通、貨幣、共同國稅、簽證及庇護政策加以統合的呼聲,奠定各國朝向共同合作管制移民目標邁進( 陸慧玲, 1999 ;李曉儒,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