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期 居住與社會福利(2008年03月)
兒時性侵害經驗質性訪談之倫理議題
質性研究甚少不涉及敏感議題的,如家庭暴力、離婚、同性戀、兒時性侵害或強暴等主題。喜歡質性研究的人,基本上是對人感興趣的,常會選擇以深度訪談方式傾聽人們述說生命故事。倘若能於進行質性訪談前,審視與預期可能發生的狀況,將有助於這類型訪談的順利進行。所以,本文將探討從事與兒時性創傷經驗相關之質性訪談時,需特別關注的倫理議題。
對於這類型研究,心理衛生專業人員常擔憂:誰會願意主動說出兒時性創傷經驗?會有人自願參與嗎?甚至有些專業人士,因擔心對受害當事人造成二度傷害,而反對進行這類型研究。這樣的態度凸顯了長期以來心理衛生專業在探討人們經歷重大創傷後的反應時,太過於關注創傷後所造成的負向影響,例如:失落、個人的易受傷害性、憂鬱或創傷後壓力疾患。但一直忽略在經歷重創後,人也可能從因應過程中獲得一些正向經驗或展現復原力,如對生命存著感激或感謝(Chien, 2005; McMillen, 1999; McMillen, Zuravin, & Rideuot, 1995)。甚至在因應性創傷經驗中,有機會重新檢視自己的生命經驗,進而賦予創傷經驗、自己、他人和生命本身新的意義(Janoff-Bulman & Berger, 2000)。
在台灣的社會文化脈絡下,經歷兒時性侵害後,常會因傳統女性貞操觀的影響、性侵害後的羞恥感所形成的秘密,而影響其自我價值感、人際關係和信任感(Chien, 2005; Luo, 1998)。但也可能在成長歷程中,藉著不斷自我察覺和對生命經驗的省察,逐漸有能力因應兒時性創傷的負向影響,這樣的生命韌性和復原力值得以質性研究深入探究。國內的研究(如洪素珍、王玥好,2004)已顯示,兒時遭遇性傷害者在因應歷程中也可能獲得益處,如對自我瞭解、寬恕施虐者和自己、重新省視自己的人生意義等。藉著分享遭遇性侵害後的因應歷程,不僅提醒社會關注兒童性侵害問題,更能為兒時遭遇性害者建構合適的處遇模式。
美國的聯邦法已要求各研究單位都需設立機構審查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以第三者身分審查研究計畫是否符合研究倫理,和確保研究參與者免於受傷害(周月清,2001)。尤其是研究參與同意書之簽署,提供明確化參與者知的權利和瞭解自身權益之機會(畢恆達,2001)。國內雖於2005年成立「聯合人體試驗委員會」(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JIRB),藉由審查人體試驗計畫來保護受試者(財團法人醫學研究倫理基金會,無日期),但僅限於醫學方面的研究計畫案之審查。而衛生署或國家衛生研究院之計畫案審查,也未必要求每一計畫案之申請都需檢附機構審查證明,也未對人體試驗一詞給予明確之界定,往往導致研究計畫審查中才匆忙要求提案者補件。顯示在研究倫理的重視與規範上,仍值得更多努力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