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期 援採世界福利資訊,充實我國福利內涵(2008年09月)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國的啟示
本文將討論聯合國在今(2007)年3月大會中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with Disabilities),簡稱為CRPD。這份文件由聯合國起草到各會員國簽署與通過,總共歷經6 年的時間。因此,就聯合國這個組織來說,它不是新的公約,在過去6 年間,聯合國成立跨國家與區域的法律顧問,針對身心障礙者與人權宣言兩者之間的各種適用問題與疑慮等做深入與廣泛的討論。本文將依據討論過程中的相關文獻與報告作為主要參考資料並就權利的實質意義作深入的分析與討論。就研究人權的學者來說,這份公約代表聯合國接受與主張身心障礙者作為一個世界公民的一份子,他們人權保障的特殊屬性與女性、少數民族等相同,都需要聯合國會員國家採取必要的措施給予協助。這份公約意指人權領域的『多樣』與『異質』化的發展。也同時引起各國人權研究學者的注意(Megret, 2008)。這份公約的重要意義是它並沒有創造出新的權利給身心障礙者,而是在人權的領域與適用人口中,意識到身心障礙人口的脆弱與無法自我有效表達與自我保護的特性,需要採取不同的手段,確保他們的基本權利得到適當的滿足(Megret, 2008)。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特別的地方是它採用國際人權宣言的監督機制,在這個機制之下,會員國的角色由以往定期報告身心障礙者處境的消極角色轉向積極的權利保障。同時,會員國需要依據公約的內容調整國內的相關法令、政策與制度。就權利的角度來說,人權宣言的架構對會員國會比以往更具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