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期 援採世界福利資訊,充實我國福利內涵(2008年09月)
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on the Right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CRPD)成立的源起可以摘要如下(CRPD Ratifynow, 2008):
(1)1970 年代以前――開始準備此公約的相關工作。
(2)2004 年――初稿完成。
(3)2006 年――2006 年12 月13 日在聯合國一般議會(general assembly)通過。
(4)2007 年1 月――商議完成,公約正式公布。
(5)2007 年3 月-81 個國家簽署。
(6)目前(2008 年4 月)――超過100個國家簽署。
為了支持全球的連署,此公約也成立了一個網站(http://ratifynow.org/ratifynow-fag/)(CRPD Ratifynow, 2008)。根據此網站的最新資料,2008 年4 月已經超過100 個國家連署此公約。
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的國際障礙條文有關,包括:(1) 1994 年的障礙者平等機會標準法則(Standard Rules on the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with Disabilities);(2) 1982 年全球障礙者運動方案(World Program of Action onDisabled People)。但這兩者都不是合法性的公約。此公約的宗旨乃在宣示障礙者的尊嚴要被認知、被尊重。
此障礙者權利公約是21 世紀的第一個人權公約,聯合國期待此公約能帶來巨大改善,促使全球6.5 億障礙者得以被平等對待,包括先進國家障礙者運動的訴求「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可以真正落實在更多國家的相關政策。同時,此公約強調障礙者是「can do」,而非過去的思維只討論障礙者「can’t do」。因此,期待公約帶來的影響,包括影響各個國家的相關政策與服務,改變過去的慈善思維,而是確保障礙者如同一般人是有平等權利參與社會,並且接近所有的公共領域,包括交通、資訊及溝通等(Adams-Spink,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