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期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2005年12月)
從利害關係者來看企業與社區——以Y汽車公司與三義鄉為例
「企業(組織)」是現代經濟社會中各式經濟活動的主體,挾其龐大的資源體系,對社會的影響力與日俱增;因為企業在營運的過程中所消耗的財貨或勞務及其利得,並非單單是企業經營的結果,而是來自於公眾消費及企業所處的環境、文化、政治等因素互動的結果。因此,企業的經營並不是在一個閉鎖的系統內,企業本身必須與內外在環境互動,亦即與價值鍊(value chain)中各活動的共同參與者建立密切的連結(linkage)。換句話說,企業的生存與運作是鑲嵌(embeddedness)在它和其他社會團體與組織共築的關係網絡中,而這些與企業組織有著密切利害關係(stake)的團體或組織,就是企業的「利害關係者」( stakeholder )。R. EdwardFreeman(1984:46)將「利害關係者」界定為:「任何能夠影響企業組織達成經營目標的團體或個人,或是在企業組織達成經營目標的過程中被影響的團體或個人」。利害關係者一般包含股東、員工、消費者、競爭者、供應商、零售商、債權人、社會大眾、當地社區、企業支援團體、傳播媒體、社會運動團體、外國政府及本國政府等(Frederick, Post & Davis,1992)。企業經營不能只重視本身的利益,還必須顧及「利害關係者」的利益,而且,企業不能以滿足單一利害關係者的最大利益為目的,應該採取行動在各種相互競爭利益的利害關係者中求得平衡暨增進企業的價值。
「社區(commmunity)」是指居住於某一地理區域,具有共同關係、社會互動及服務體系的人群(徐震,1980:35)。社區包含很多代表住民若干共同關係的社群及組織,這些社群及組織可能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以為其解決共同問題,達成共同目標,並為其代表各種不同的利益關係(徐震,1980:38)。可見,社區是由特定地理區域範圍內共同生活的人們所建構的社會關係網絡。整體來看,社區是企業的利害關係者,進一步來看,社區可視為是由許多利益團體、正式組織及不同的機構所組成的共同體(蔡明興,1988:6),此共同體的個別成員分別與企業有著不同程度的利害關係,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透過這些共同體的成員來看「企業」與「社區」[1]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