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期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2005年12月)
家庭暴力與社會工作直接服務處遇之探討
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是指家庭中某一成員施加暴力於另一成員,或成員間相互施暴的一種行為,所以,也稱為「家庭暴力」(Family Violence)或「家庭虐待」(Abuse in the Family)。家庭暴力其範圍,以美國社會工作員協會(NASW)的界定是包括:精神(情緒)、肉體(生理)以及性行為等方面之暴行。從被施暴的對象來看, 以兒童少年身體惡待( childphysical maltreatment )與心理惡待(psychological maltreatment)或遺棄、疏忽(neglect)、兒童少年性虐待(child sexualabuse),及婚姻(配偶)暴力(Domesticviolence)以及老人惡待(Elder maltreatment)為主。因此,家庭暴力從狹義來說,其暴力型式包括父母對子女的虐待、配偶之間的虐待或子女對父母的虐待等為主之暴行,若從廣義來說,除了上述父母對子女、配偶之間以及子女對父母等的虐待之外,還包括兄弟姊妹之間的惡待,以及同住在家中的同住者之虐待等的暴力行為。
所謂「虐待」是包含濫用(misuse)機制或不行使其職責與惡待(mistreatment)在內,所採取的行為或侵犯也就是攻擊(assault)在內。所以,任何一種針對對方的身心或性的攻擊都是屬於虐待。而遺棄及不履行其職責疏於滿足兒童少年或老、殘的家族需求之「疏忽」(neglect)也屬於虐待範圍。其虐待行為型態可分:攻擊受害者身體之行為的「生理虐待」(physical abuse)、傷害個人情緒上或心理上之行為攻擊的「情緒或心理惡待」(emotional or psychological maltreatment)、對其不當性行為,包括性滿足、性支配或以性的滿足與支配為目的之性接觸的「性虐待」(sexual abuse),以及加害者與被害者具有夫妻或親密關係,而其中一方對他方施以帶有權力或控制意味的身心之侵犯,或攻擊等行為的「婚姻暴力」(Domestic Violence)等。上述的各種虐待或暴力容易發生在家中的兒童、少年、夫妻及老人身上。
由於篇幅的關係,本文只以兒童虐待、婚姻暴力、老人虐待(含遺棄、身心虐待、疏忽)為範圍,陳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