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期 居住與社會福利(2008年03月)
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的轉型及其結合之探討
住,是人類的基本需求,人人都需要有棲身之所。尤其,重視社會福利的國家,通常將「住宅」列入社會政策,訂定相關法規,致力於滿足人民的居住需求。
以英國為例,1957年通過住宅法案(Housing Act),授權地方政府強制徵收土地,興建或改造住宅。1972年訂定住宅財源法案(Housing Finance Act),將「公平租賃」(fair rents)帶入市營住宅。1980年,修正住宅法案,引進住宅補貼(housing benefit)制度,並增加住宅協會(Housing Association)的資金,以協助老人、單親、低薪與無儲蓄的年輕夫妻,住進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2000年,工黨政府發表住宅綠皮書(Housing Green Paper),強調社區自助(community self-help)與鄰里管理(neighbourhood management)的重要性,藉以改善社會住宅的管理,減少社會排除(Adams, 2002: 72-91)。
在台灣,1965年,政府訂定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將國民住宅列為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措施。1975年,頒布國民住宅條例,並配合六年經建計畫(1976~1981),廣建國民住宅。1982年,國民住宅條例大幅修正,除由政府興建國民住宅外,增列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投資興建,以多種途徑解決住宅問題。1990年,行政院發布「改善當前住宅問題重要措施」,將「中低收入住宅方案」併入「新社區發展計畫」,以期透過新市鎮的開發,興建中收入住宅。1994年,行政院核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暨實施方案,仍將國民住宅列為社會福利的重要措施。2004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修正發布,首先使用「社會住宅」一詞,且與「社區營造」同時列為社會福利六大項目之一。2005年,行政院核定整體住宅政策,推動住宅社區建設,以提升居住環境的品質。
大致上,我國的國民住宅,與歐洲國家的社會住宅在定義上是很接近的(林萬億,2003:55~82)。而且,國民住宅或社會住宅,都強調與社區發展或社區營造相互結合。然而,目前面臨的問題是:我國向來使用「國民住宅」、「社區發展」的名詞,如何分別轉型為「社會住宅」、「社區營造」?再者,一旦轉型之後,「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之間如何相互結合?本文的主要目的,即試圖為這些問題尋找可能的參考答案,以利於居住福利的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