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期 高齡化社會福利政策(2005年06月)
社會工作師執業的倫理規範與不當行為之探討
在過去專業巨塔內發生的事,往往是私隱、專斷與權威的。隨著專業化的發展,社會大眾開始期待專業人員負起專業的社會責任,原本這些對於案主而言高高在上的專業語言與行為,逐漸受到服務對象、團體與社會的檢視與關注,醫療如此,社工專業亦是。另一方面,專業並非僅是專業技術而已,更是一種道德努力。社工師除了和一般公民承擔公民德性的責任外,還應本著專業的角色,力求成為高尚的專業服務人員,以捍衛社群之制度價值,並且積極的提昇公民之德性。
然而,社工師在運用介入理論與技巧時,為了確保服務效果,更要回答自己是否創造了服務對象的福利嗎?服務對象是否也真認為那是一種福利狀態,而不是社工師單方面的想法而已。社工師不單要知道這樣的介入技巧是可行的,也就是技術上怎麼做(technical-know-how),更要努力回應怎樣介入才是具有倫理的正當性,也就是倫理上怎麼做(ethical-know-how)的思考。這問題意味著社工師需要對服務對象的個人與所處環境的理解,尤其對其歷史、文化,以及傳統價值的體認,不可避免的需要社工師的自我反思,這樣的自我反思,是富有道德實踐的取向,這也是社會工作與其他科學技術專業區的最大歧異。
自國內社工師法通過後,內政部就頒定「社工專業人員倫理守則」,專業內的從業者被要求更小心地處理執業行為。社工師的「作為」或「不作為」開始有更清楚的規範。尤其社工在面對社會弱勢的服務對象時,挾著案主對工作者的信任,更應小心善用專業權力與資源;反之,則可能出現更不可原諒的專業傷害。
專業倫理規範則是一系列對從業人員自我約束的倫理原則,其目的在提供辨別某一專業領域的從業者其行為對錯的原則;反映專業人員對正確行為準則的關懷與認定;協助專業人員遇有兩難問題時,有抱持立場的準則;並澄清專業人員與求助者、當事人及社會的責任;同時專業倫理規範也可以使這個專業獲得保障,不致於因專業人員個人的行為而損及這個專業。倫理規範的具體條文,便是所謂的專業倫理守則。莊道明(1996)則指出,專業倫理規範及守則具有下列幾項功能:一是指引性的功能:從事服務時,若面臨到道德難題時,可提供指引;二是宣示性的功能:專業協會將倫理規範及守則向社會大眾宣示,可使社會了解此專業的宗旨;三是象徵性的功能:倫理規範顯示專業對社會的責任有助於專業化形象的提昇;四是契約性的功能:保證專業服務的品質及獲取公眾的信賴;五是形象性的功能:有助於專業形的塑造,免受大眾對專業的偏見與誤解;六是預防性的功能:守則是專業的道德規範,有助於預防專業人員不道德的行為產生;七是保護性的功能:可依此拒絕求助者的不合理要求,甚至是訴訟過程中專業人員自我保護的重要工具;八是裁決性的功能:可用於解決專業人員間,或專業與求助者或當事人之間爭端裁判的依據。
雖然倫理規範及倫理守則的重要性及實用性不容忽視,但卻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Mabe & Rollin(1986)提出了六項專業倫理規範及守則的限制:
(一)有些問題不能在守則的條文中處理。
(二)有些規範在執行上有困難;社會大眾會認為專業協會或公會對某些規範或守則的執行不夠嚴謹。
(三)無法在制定規範或守則的過程中,有系統地顧及所有當事人的權益。
(四)在法庭上,有可能產生與專業規範或守則相衝突的判決結果。
(五)可能發生與專業倫理規範或守則相關的衝突:例如專業倫理規範與一般倫理之間、專業規範與機構政策之間等問題。以致專業倫理規範或守則無法產生有效解決這些衝突的機制。
(六)由於專業倫理規範或守則是針對已發生過的事情做共識性的處理,對新興的問題則較缺乏處理的能力。
由此可知,縱使社工專業有著倫理規範及守則,社工師仍可能遭遇執業過程中的倫理議題,稍一不慎就可能發生危及案主權益的不當行為。因此,本文緊扣社工實務中的倫理規範加以討論,以及實務中的不當行為的類型與其發生因素,進而提醒社工師的自我約束和倫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