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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期 居住與社會福利(2008年03月)

台灣住宅福利與社會正義

2005年「整體住宅政策」通過前,台灣沒有住宅政策,只有以職業別區分之補貼政策,尤其是被視為軍公教福利之住宅補貼與優惠貸款,忽略弱勢者住宅需求(Chou et al., 2006)。從公共政策角度而言,住宅公平性議題與需求是被忽略,我國住宅似乎還停留在產業政策,社會學或是社會福利學者也尚未積極參與,學術研究更是闕如。

我國住宅政策始自1955年行政院設置「國民住宅興建委員會」,亦為1965年行政院公布「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七大重要社福措施之一(顏妙桂,1981);國民政府遷台以來,住宅(housing)尚未被視為政府應當介入之福利事項,國內主管住宅內政部營建署與縣(市)政府國民住宅主管單位,角色僅針對一般國宅、輔助低利貸款自購、軍眷住宅、公教住宅、低收入戶平價住宅、或輔助勞工自購建置等住宅規劃,尚未視老人、身心障礙者(含愛滋病患者)、受暴婦女、女性單親家庭、原住民等特殊背景與住宅性質需要,主動性配合福利服務制定相關住宅政策(米復國,1994)。

有鑑於先進國家倡議及業已全面發展心智障礙者從隔離型態的教養院居住模式搬到一般社區住宅獨立生活運動及具體實踐,2001年筆者及數位社福團體機構實務工作者開始推動台灣心智障礙者在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的相關支持方案,業經六年餘,這個團體「台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已於今年正式申請內政部立案,「台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籌備會」(Taiwan's Consortium on Community Living,以下簡稱住盟)也已經成立。此住盟最具體貢獻與作為,即為參與我國現階段「整體住宅政策」與即將送交立法院通過的住宅法草案,將弱勢族群的住宅權益放入相關條文,促使原為僅指產業的住宅措施,同時也成為具有住宅機會平等權益維護的住宅公共政策與法案,促使國家角色介入具有社會資源再分配的社會正義性。

2005年行政院通過之「整體住宅政策」,事實上,於1997年(解嚴後十年)即著手規劃,包括擬定住宅法案(翁樹陽,1998;黃暖方、王世燁,2001),中央內政部營建署負責執行,經建會督導;曾於2003年送交經建會審查,但該版本只觸及老人住宅,但未述及其他弱勢族群在社區生活所需住宅,非以社會福利政策視之。筆者在執行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研究資料收集過程中,從受訪者獲知「整體住宅政策」及住宅法案正在草擬一事,經由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兩屆民間委員角色,歷經三任內政部部長(余政憲、蘇嘉全、李逸洋)及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四、五屆民間委員的支持,與前述住盟成員〔尤其陳美鈴[1]、李婉萍[2]、張淑娟[3]等〕參與,過程中相關住宅學者亦與會討論(北科大黃志宏教授、淡大米復國教授、台大華昌宜教授),另熟悉「社會住宅」台灣大學林萬億教授的也大力支持(詳見林萬億,2003)指導研擬。視為社會運動,前述民間團體及各專家學者的齊力下,「整體住宅政策」歷時一年(2003年10月起至2005年1月),終將弱勢者住宅權益與「社會融合」(social inclusion)精神放入「整體住宅政策」條文中,包括住宅補貼、弱勢者社區租賃購住宅反歧視保障等;依據「整體住宅政策」,前述成員等,持續關注、追蹤及參與此內政部版本住宅法草案,依循2005年「整體住宅政策」,去年(2006)底終於將住宅補貼、弱勢者社區租賃購住宅反歧視權益保障等政策主張,放入住宅法草案相關條文(總則、住宅補貼)或以專章形式(社會住宅、反住宅歧視)呈現。

本文目的有二,一除探討台灣多年以來住宅忽視對社會弱勢族群「住宅福利」平等機會的不公平性(in-equity),以職業別特權保障受領之「補貼政策」的政治歷史背景外,並介紹先進國家的相關經驗,以回應現階段「整體住宅政策」與住宅法草案關注社會弱勢族群居住需求,相關條文及其視住宅為公部門必須介入之公共政策的社會正義性(social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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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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