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期 高齡化社會福利政策(2005年06月)
強化老年經濟安全體系:敬老津貼的執行問題與修法建議
一般而言,老年經濟安全體系可分為:社會保險、社會救助與社會津貼三者。
社會津貼制度的發展,是由於社會救助制度的局限性以及社會保險制度的弊端使人們對於這兩種傳統制度產生質疑和失望,另一方面由於經濟需要的擴大、給付條件的緩和與給付水準的提升,而逐漸發展成社會津貼制度(蔡宏昭,2004)。綜觀我國現有全國性的老年經濟保障,若以上述三分法來看,在社會保險方面,我國尚未開辦國民年金保險,現有社會保險為主要為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與軍人保險;社會救助方面則透過社會救助法來保護,並在此法中訂有對於65 歲以上老人可增加20%至40%現金給付金額之規定;在社會津貼方面,除上開名為津貼實為救助的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外,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與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在這些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中,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與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為最「年輕」的方案,自民國(以下同)91年1 月開始發放至今,僅僅3 年多的時間而已,相較於其他已實施數十年的各項措施也可看出,我國傳統以來,對於老年經濟安全的保障上,多以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為主要方式,而社會津貼一直到82 年,成為各項選舉的福利支票後,透過選舉的效應才使社會津貼廣受重視;同時,以此政見當選的縣市長開始發放敬老津貼,更連帶迫使當時執政的國民黨放寬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的發放範圍並提高給付金額。
在民國89 年的總統選舉時,總統候選人陳水扁提出「333 安家福利專案」的競選政見,其中一項為老人每月可領3 千元的津貼,在陳總統當選之後,這項全國性的津貼在91 年5 月22 日經總統公布「敬老福利生活貼暫行條例」及「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貼暫行條例」後實施。
按多數學者的解釋,社會津貼大部分均為普及式免繳費的給付,也稱為人口特性給付(demogrants),具有社會權的意涵,凡符合一定居住期間條件者,即享有津貼的權利,不論貧富者均一體適用[1](陳琇惠,1997;孫健忠,1997;王正,2000)。
觀察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的內容,本條例除規定年滿65 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 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國民以外,尚有排富(所得及財產限制)、排貧(排除中低收入戶者)及排除領取軍公教退休金者的規定,因此本津貼並非普及式的給付,這樣的現象被學者稱為「社會津貼資格的救助化」,使得社會津貼的普及精神未能落實(孫健忠,2000:27)。
敬老津貼對於申請人資格做出許多限制,除了偏離了社會津貼的普及精神之外,在執行上亦出現若干的問題。本條例自91 年5 月22 日通過以來,僅在92 年6月18 日時做過修正,該次修法放寬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自92 年7 月起不再需要按月折抵3 千元,可自92 年7 月起開始領取,此項放寬共有21 萬名老人受惠。這次修法即是因為在條例公布並實施之後,遭遇執行困難,並引起申請人反彈,可說是政策結果對於政策產生回饋,進而修正了政策內容。
修正前的條例規定: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總額,自年滿65 歲當月起按月折抵新臺幣3 千元,尚未折抵完竣者,不得請領本津貼。此項排除條款遭受到申請人極大反彈,原因在於申請人認為「保險給付」乃為按時繳納「保險費」所應得的權利,若因年輕時按時繳納保費,退休時按規定領取保險給付,卻因此而喪失(延遲)領取敬老津貼的資格,對申請人而言不啻是種懲罰,相當不公平;同時由於社會保險中的老年給付均為一次給付,不似月退制度有按月提領的優點。在民意的強大壓力下,此項排除條款於92 年6 月18日修正通過,造福21 萬老人。同樣的排除條款在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中亦有相同規定,而這項排除條款在92年12 月17 日才刪除。
雖然條例於92 年6 月就修法放寬,惟美中不足的是,由於需要動用公益彩券盈餘並且追加預算38 億的預算,預算直至92 年12 月23 日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申請人在93 年1 月20 日才領得到這筆遲來半年的津貼。
「敬老福利生活貼暫行條例」自91年5 月22 日通過以來,僅在92 年6 月18日時有過修正,然而深究實務上的問題卻可發現許多值得再行思考的部分,本文擬就此部分做深入探討。除65 歲以上老人適用的敬老津貼之外,55 歲〜64 歲原住民適用的原住民敬老津貼在與敬老津貼接軌時,亦出現相當問題。本文首先指出敬老津貼的執行問題,從而提出修法建議,進一步引入原住民敬老津貼與敬老津貼相較,最終做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