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期 高齡化社會福利政策(2005年06月)
再論營利性組織參與老人安養護機構經營的可行性探討
內政部曾在民國92 年12 月及93 年4月期間,就研商老人福利機構是否開放營利事業組織經營,召開二次的討論會。何以舉行此等會議,就如同主席內政部林次長中森所言,這是順應總統府經濟顧問蕭萬長先生所提照顧產業的扶植機制建立。同時也考慮我國已邁入高齡化國家,因此政府資源供給上恐有不足,而須仰賴在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所提供的服務照顧之外,能增加另一個照顧產業的機制。亦即營利組織的引入,以彌補現有的不足。然而,在與會的人員包括政府官員、機構代表、學者專家或團體人士等,對此議題的意見卻是極為分歧。在官方立場的反應,原則上是順應政策的發展配合實施;業者之間則是顯露出矛盾情節,一則歡迎營利經營的合理化,二則卻又擔心面臨生存競爭的考量;學者專家則亦分為支持此等發展趨勢的到來,但亦有反對此舉將危害對弱勢族群的照顧,尤其是在品質監督方面;至於福利團體則同等站在所謂為案主權益維護,更甚則是擔心社會福利將面臨營利化的衝擊。儘管這二次的討論並未能取得完整的共識,但普遍皆認為基本對老人的福祉權益應更為慎重,且若要朝向營利性組織參與的思考或施行,需有更完整的配套。(陳美蕙,2003、2004)
面對營利組織參與或介入社會福利服務的經營或運作,確實是值得思索和討論。上述的差異或分歧某種程度上反應出,社會福利的學術或實務方面對此等的擔心及憂慮。此種心態,在第二屆民間社會福利研討會:「臺灣的社會福利發展-全球化vs 在地化」主辦單位的共同聲明,更為清楚和明確。在對當前社會福利的共同訴求的聲明中,共分九點,即:(一)發展經濟不能犧牲社會福利(二)稅制改革刻不容緩(三)反對社會福利走向營利化(三)建構完整的社會福利服務網(五)建構完善之全民經濟安全體系(六)保障勞工權益(六)強化青少年公民地位(八)促進性別平等(八)提升社會福利專業人員品質。對此聲明,原則上是反應及凸顯國內社會福利相關團體對於當前社會福利發展的一種期許和擔心,確是值得肯定。(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等,2004)
唯在此聲明第3 條所提,反對社會福利走向營利化,意指社會福利應以公部門的供應為主,對於私部門,尤其是以營利為主的企業介入社會福利是持反對意向。對此,在其主張中提及(一)照顧服務以非營利為之,政府需承擔照顧人民的基本責任,保證人民皆能享有負擔得起,及一定品質的照顧服務,(二)在照顧服務體系尚未建制完成前,停止一切有關開放營利化的行動。對於此等論點大致上是有其關聯的脈絡可循,確是值得肯定。唯所謂的停止一切開放營利化的行動,事實卻是模糊不明。到底此營利化是指營利性組織所為或是非營利性組織所做,此營利化的界定又是如何,是值得商確和討論。誠然,對於這份共同聲明是否可做為國家政策發展的依據,是不得而知。但其揭露或表達某些福利的意向是可以理解。但這項聲明及前述的內政部會議中,都凸顯一項訊息,即社會福利方面對於營利的組織之參與或介入,我國社會社會福利服務的範疇是反對和焦慮的。
基本上,營利性組織會進入社會福利領域是在一套脈絡發展下的必然。亦即在社會福利民營化的行動開啟之後,引發民間參與的趨勢,而這種民間的參與則是包含非營利性組織及營利性組織。(郭登聰,1999a)其次亦有者認為在現行政府提供的社會福利服務不足的情況下,民眾居於自身需要,社會自然會鼓勵營利性組織的進入。(翁福居,1994)再者我們也都了解,自從老人安養護機構放寬50 人以下可免財團法人登記。但接連著「三不」的規定,即不可募款、不接受補助、不可免稅等,所遺留下的諸多的問題,包括機構屬性、是否為營利機構、歸何者管理、由何種部門管理、稅賦問題、成本考量、營運規模、政府態度、如何收拾殘局及對消費者的保障等議題,(郭登聰,1998a、1999b),似乎一直到今日都未能得到妥善的對策和解決。這也難怪在內政部所召開的前述的座談會上,有機構或業者代表,仍希望政府不應完全棄絕這些小型機構,必須針對他們的特質、功能、需要和問題,能對三不政策有所調整。
綜此,我們約略瞭解營利性組織何以跨入社會福利領域的原由。但事實而言造成這種促動或發展的現象,恐仍有其他條件或因素導致。尤其是整個社會福利發展的意識,政府政策,營利或非營利組織的本質變遷及民間意向上恐都是值得重視。畢竟這原本是一個井水不犯河水的領域,何以在此時刻會有越界的行徑,其可能不是簡單的說明可達成。同時,發現社會福利方面對於營利行為及營利性組織介入的強烈反對,這種態度或立場自有其淵源。但問題是,當整個發展已逐漸轉變或形成之際,我們又將如何去看待和面對,可能都值得審慎思考。本文的目的即是朝這種的發展情況下,試圖拆解這內在的機制,更重要的是我們社會工作或社會福利層面又將何以面對或對應,是文章所要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