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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期 社會服務民營化(2005年01月)

臺灣地區公共就業服務民營化可行性初探——福利多元主義的省思

近年來,臺灣地區的勞動市場建設取得了明顯的成績,各地普遍建立了358 個公共就業服務(Public Employment Services,PES)據點,初步形成了覆蓋城鄉的勞動市場網路,開展了對失業勞工及特殊困難群體的免費服務。依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人力運用調查報告顯示,民國92 年失業者找尋工作方法,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者占18.28%,但就業者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途徑者卻僅占0.65%(行政院主計處,2003),立法院與部分學者(林建山等,2002)促請檢討改進公共就業服務績效。

藉由市場競爭來提高公立就服機構的經營績效,使政府資源做更有效的運用,是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國家當前的改革方向之一。而其常見的作法是,將過去公立就服機構同時是購買者與供給者的角色,轉變成為只具供給者的角色,政府才是購買者,它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向就業服務市場購買就業服務,至於這些服務是否由公立就服機構提供,則須視其服務品質是否優於私立就服機構,而所收取的價格是否較便宜。易言之,此類改革就是要揚棄過去公立就服機構對公共就業服務市場的獨占行為,而由公私立就服機構相互競爭(辛炳隆,2002)。既然政府無法在開放的就業市場中居於獨占的角色,則需與民間輔導就業機構與組織建立相當的關係,必須同時保存管理、競爭與合作的關係:管理(control)即鼓勵民營機構自我約束,或訂定相關法規避免該等機構之濫用與影響勞工權益;競爭(competition)即公民營就業服務機構居於開放的就業市場中有公平的競爭空間;合作(collaboration or cooperation)即民營機構樂意提供相關的統計分析資料,以促使公立機構能全盤了解勞動市場的實際情況。

最近部分國家已將PES 業務全部(如澳洲)或部分(如瑞士、荷蘭)外包,其中澳洲PES 不再自己提供服務,而由民間機構購買服務; 荷蘭的再整合服務(reintegration services)僅包括較困難就業者,往後也許有擴展適用對象的可能(Region Konle-Seidl and Ulrich Walwei,2001)。行政院政策性認為:民間可以做的,政府不要做。當前臺灣地區的公共就業服務是否該民營化?即為本文探討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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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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