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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期 社會服務民營化(2005年01月)

精明的委外:論社會服務契約委託之策略規劃

跨越二十世紀,公共服務契約委託的風潮在各國政府方興未艾。在Chi & Jasper(1998:4)有關美國在州層級的民營化與契約服務輸送的研究發現,過去五年高達近六成的州立部門與機構在服務輸送上,明顯地增加對民間部門的運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L. L. Martin(1999)指出在美國加州有超過一百個以上的「契約城市」(“contract cities”),幾乎所有原來由公部門供應與生產的服務若不是轉而向民間的營利或非營利組織購買,就是委由另一個政府部門來供應。他在1997 年一項以國際城鎮管理協會(International City/CountyManagement Association, ICMA)名義,針對縣市地方政府抽樣所做的郵寄問卷調查中也得到相類似的結果:地方政府對於委託民間部門提供各項服務一直具有高度的興趣,有將近三分之二的地方政府表示在最近五年中,它們不斷地在研究發掘由民間供應服務的各種可能性。

Martin(1999)的調查顯示,地方政府運用最多民間供應服務的前五名分別是:交通運輸與公用事業;公共安全;醫療與人群服務;公園管理、休閒娛樂與藝術文化方案;支持性服務(support services)。他進一步指出從1992 到1997 年這五年當中,在公共服務委外方面有兩個重要的發展:一是營利性質組織增加在這五個領域服務輸送中的參與,相對來說,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合作若不是持平就是下降。二是發展出所謂的「公—私競爭模式」(public-private competition),或稱為「管理式競爭」(managed competition),像美國紐約及鳳凰城等都會城市這幾年都鼓勵原本生產該服務的公部門員工與其他的潛在服務供應者一起競爭,事實顯示有些公部門的原生產者可以仰仗過去的經驗,以更具效率、效能的企劃書,打敗其他民間的競爭者,保住繼續提供服務的機會,免於被解雇或轉職,而政府也因此得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好處。

地方政府為什麼會對於由民間來供應服務感到興趣呢?Martin(1999)根據實證研究歸納出以下三大類:一是與財政有關的經濟因素,包括地方政府的內在與外在的財務壓力,民間供應一般被認為較具效率與效能,是一個比較省錢的替代方案,在政府加稅不易、財務困難之下,不失是一個「以少做多」的好方案;另一是與政治因素有關的非財務因素,如:法律規定、流行的政治意識型態、民眾偏好、潛在受託者的積極倡議等(參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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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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