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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期 社會服務民營化(2005年01月)

少年事件處理法中轉介及安置輔導與民營化社會服務機構之承接

少年事件處理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重新修訂公布實施,新修訂之法條中,以轉介和安置輔導與社會福利機構有直接之關聯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九條(得不付審理之裁定)條文中: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較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左列處分:

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及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兒童或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少年法院為第二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少年為左列各項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交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第三款之慰撫金,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支付之責任,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名義。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保護處分及禁戒治療之裁定)

第四十二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左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左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人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條(訓誡之執行及假日生活輔導)

第 五十 條

對於少年之訓誡,應由少年法院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曉諭以將來應遵守之事項,並得命立悔過書。

行訓誡時,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到場。

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三次至十次,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前項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一條(保護管束之執行)

第五十一條

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少年保護官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洽商。

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感化教育之執行)

第五十二條

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

感化教育機構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以法律定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四條(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限制)

第五十四條

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

執行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之設置及管理辦法,由少年福利機構及兒童福利機構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五條之二(安置輔導)

第五十五條之二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安置輔導為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前項執行已逾二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或有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或教養機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

安置輔導期滿,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或教養機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認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延長,延長執行之次數以一次為限,其期間不得逾二年。

第一項執行已逾二月,認有變更安置輔導之福利或教養機構之必要者,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檢具事證或敘明理由,聲請少年法院裁定變更。

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第五十五條之三留置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安置輔導難收效果者,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或教養機構、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安置輔導,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六月者,應執行至六月。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五條之三(聲請核發勸導書)

第五十五條之三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處分,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得聲請少年法院核發勸導書,經勸導無效者,各該聲請人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內之觀察。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九條(轉介處分、保護處分,或留置觀察執行之通知書)

第五十九條

少年法院法官因執行轉介處分、保護處分或留置觀察,於必要時,得對少年發通知書、同行書或請有關機關協尋之。

少年保護官因執行保護處分,於必要時得對少年發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於前二項通知書、同行書及協尋書準用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教養費用之負擔及執行)

第 六十 條

少年法院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其執行保護處分所需教養費用,得斟酌少年本年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之資力,以裁定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其特殊清寒無力負擔者,豁免之。

前項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免徵執行費。

從以上少年事件處理法修訂之條文可以充分認知,少年轉介和安置輔導可從情節輕微之不付處理,至保護處分及禁戒治療之裁定,以致於訓誡之執行及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甚至於感化教育均可轉介社會福利機構或在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這種以兒童和少年權益為思考,避免標籤化之作為,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之主要目的之所在。

在一次兒童及少年審前轉向與安置輔導實務研討會之中,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調查保護處處長林永茂指出安置輔導之流程表:

安置輔導作業流程表圖示:

 

安置輔導流程表
P111


並指出有意承接法院委任安置輔導之兒童及少年安置輔導機構:

 

有意願承接法院委託安置輔導業務之兒童安置教養機構
P112


有意願承接法院委託安置輔導業務之少年安置教養機構
P113
P114


在同一研討會之中,基督教勵友中心及善牧基金會針對少年事件法之轉介和轉向制度亦分享其承接之實例:

基督教勵友中心指出目前所推展少年工作之內涵與個案工作階段目標,策略方法提供社福機構在少年轉向工作的參考。

一、個案工作實務
法院觀護少年輔導工作模式:三個地方法院觀護少年

(一)個案工作總目標:
以基督耶穌的愛,並運用輔導知能,以協助受觀護的少年,降低再犯案的可能性,增強受輔者之自我功能,提升其社會適應能力並分享基督耶穌的愛。

(二)個案工作之階段目標:
1.建立關係期

期間:自接案起到接案六個月

目標:(1)建立少年穩定報到的習慣

   (2)搜集相關資料

   (3)建立關係

2.分析診斷期

期間:接案第七個月至第八個月

目標:(1)會診個案相關資料

   (2)評估報到狀況

   (3)擬定輔導處理目標與策略方法

3.處遇期

期間:接案第七個月至結案

目標:(1)執行輔導計畫(2)評詁、修正輔導計畫及方法策略

4.結案期

期間:法定執行日期滿一年半以後

目標:評估結案、結束報到

 

個案工作之階段目標、策略方法
P115


而善牧基金會在轉向制度包括社區化的外展服務和社區型的中輟學園

社區化的外展服務

轉向制度社區結合外展社工協助少年情緒及社會適應,而善牧在臺灣的外展工作是發展的最完整的,在2003 年集結其外展工作員的經驗出版臺灣第一本外展工作手冊,完整地呈現外展的實務工作經驗。

善牧的街頭外展工作就是主動性地到街頭去接觸無所事事、逃家、逃學、在街頭流浪遊蕩的少年,與他們建立關係,而在建立關係後瞭解其中有不少是保護管束的孩子,便進而跟法院聯繫及合作。

在接觸這些少年的同時,我們也接觸到他們的家長,有些家長本身就是賣毒品、賣淫或其它非法情事、或是家庭功能不健全的,但也有一些是正常家庭的。有些家長即使他們本身是流氓或非法份子,也是很關懷自己的孩子,希望他們不會和自己一樣,於是看到我們想要去幫助他們的孩子,也會主動地和我們合作,於是自然而然讓雙方潛移默化及成長,促使家長功能趨於健全。

因為我們是在社區中推展服務工作,更讓我們發現到社區有許多寶貴資源可以來幫助青少年,例如學校裡的愛心媽媽、例如社區中心的熱心人士,有一個孩子從觀護所出來,沒有地方可以住,一位賣牛肉麵的老板發揮愛心,給了孩子住的地方,讓他白天安心去善牧中輟學園上課,晚上回來幫忙賣麵。我們同時體驗到而這樣的社區化外展服務工作並不會像封閉性的中途矯正學校及24 小時安置的中途之家一樣,需要極高的服務成本。

法院在責付這些孩子回到原生家庭時,是否也同時考慮到責付這些孩子到指定的學校報到、或就業、或到社福機構的外展中心和中輟學園接受持續性的輔導。至於社區化外展工作的追蹤輔導就變得容易些,因為機構座落於社區內,便於孩子們回到機構來擔任志工,幫助和他們有共同遭遇的少年;加上這些少年一直都留在社區中,其地位不會被動搖因而對社區認同及歸屬。

社區型的中輟學園

社區型的中輟學園,目前在教育體制中屬於合作式的中途班,為想繼續完成學業的孩子,提供另類的教育方式。在中輟學園中,有許多孩子都有偏差及犯罪行為,而我們與法院及護觀人的合作也非常密切。以臺北善牧學園為例,已有七屆的畢業生,其中有些孩子由有偏差及犯罪行為到後來取得園中畢業證書,今年更有少年由高職畢業。我們在社區型中輟學園以復原力的輔導理論,發展這些邊緣的少年優點與長處取代將焦點放在其犯罪問題上,激發其生命韌性,建立其自尊及生命意義感。這些輔導成功的案例,為善牧在轉向制度上提供了重要的角色,顯示其「復建」觀點的重要性和功效。如此深紮於社區的工作,複雜而又困難,走過七個年頭,中輟學園早已成為轉向制度中的一環。

善牧基金會對轉向制度的未來展望

一、青少年犯罪之司法矯正v.s 預防
近年來臺灣青少年犯罪年齡逐年在降低,一般民眾可以由社會新聞事件中感受到青少年的犯罪問題愈來愈嚴重,且不再只是以偷竊或單純搶奪財物為主,反有更高比例的傷害、殺人等等重大刑案事件發生。對於這樣的現象,司法單位很努力地在研擬對策來矯治青少年犯罪行為,也開始注重到了青少年的犯罪社會心理層面的因素。但是,司法單位是否也要參與及負起預防青少年犯罪的責任呢?

以本會輔導的一名長期目睹及受虐的兒童為例,他在學校有嚴重的暴力行為,及憂心可能成為如陳進興般的社會問題人物,這是因為他在幼年時期(約三歲)便開始遭受父親的虐待,及目睹父親對母親的暴力行為,因此產生了極嚴重的心理創傷,經常性地出現外向攻擊及破壞性行為,例如向同學施暴、不遵守教室規定、反抗老師的管教等等,不僅造成老師極大的困擾,也讓家長們因感受到危險和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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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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