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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期 社會服務民營化(2005年01月)

論老人服務民營化——公私協力之行政

1970 年代爆發了全球性的經濟危機,各國政府由於財政赤字的壓力,紛紛大幅縮減福利預算,使得政府漸漸退去福利直接提供者的角色。由於政府必須承擔龐大且與日俱增的福利支出,以及福利規模的擴大福利行政體系的相對擴張,而造成的福利資源浪費與官僚行政組織的僵化[1],因此,英美兩國在自由主義經濟思想的影響下,自1980 年代以來,便興起一股社會福利民營化之風潮,將以往主要由公共部門所負責提供的社會福利服務,藉由契約外包、財務補助等方式,將部分移轉民間部門(市場或志願部門)來承擔,其策略則包含供給減少、經費減少和管制減少,而運作的關鍵機制則是部門間委託契約的簽訂[2],也就是由非營利組織或營利性的單位來提供民眾對於社會福利服務的需求,政府部門關心探討的是如何在此種社會政策變遷大環境下調整其角色,以及政府與民間該如何建構既合作又負責之行政模式。

臺灣也在這股社會服務民營化的風潮下推行了一連串的民營化具體措施。例如內政部於民國72 年即頒訂「加強結合民間力量推展社會福利實施計畫」;之後於民國84 年制定「八十四年度內政部加強推展社會福利獎助要點」及「政府委託民間辦理殘障福利服務實施要點」,民國88 年內政部又制定「社會救助機構獎勵辦法」及「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辦法」等相關辦法或措施;臺北市政府亦於民國90 年4 月10 日修正「臺北市市有社會福利服務設施委託經營管理要點」。基於「社區照顧」之理念,行政部門並大力提倡「社會福利社區化」,例如內政部於民國85 年審議通過「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實施要點」,強調由地區性的志願服務組織提供在地化服務,行政院於民國91 年1 月31 日亦核定「照顧福利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為建構照顧服務體系、提升服務品質、擴充服務對象、開發服務人力,期結合民間力量,共同發展照顧服務支持體系。這些在在皆突顯出,公部門與民間部門在社會福利行政領域的互相依賴與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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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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