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期 社會工作與就業服務:挑戰與創新(2024年09月)
更生人就業策略──從求職力到就業力的培養
《就業服務法》上路逾30年,政府針對就業促進、歧視禁止及外國勞動力權益保障等面向議題進行全面檢視與修正。在這些特殊族群中,更生人一直是很特別的存在,為什麼需要禁止歧視或提供資源及服務,保護這些曾經犯罪過的人?係因外在環境若不能友善接納更生人,更生人復歸之路往往會遇到阻礙,將可能造成更多且更嚴重的社會安全議題,幫助一個更生人等於救了他的家庭和其他潛在犯罪被害人。協助更生人復歸,係因為服務犯罪加害人,鮮少被優先討論,也是受注資源不多的一塊,但社會上也確實有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或參與更生保護服務的個人、法人及團體,默默耕耘,幫助現正處於灰暗中的更生人,促使更生人重新適應生活,達到自立更生、防止再犯之目的。
法務部於2017年委託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以下簡稱更保會)(2017)調查《更生人就業狀況調查成果報告》中指出,更生人在求職過程中,有749名更生人表示沒有遭遇困難,占67.91%, 354名更生人則有遭遇困難,占32.09%;在面臨的困難上,因前科紀錄遭受歧視為更生人主要遭遇的問題,共151人,占 24.28%,其次為年齡(健康)限制,共124人,占19.94%。若比較有就業更生人與我國勞工勞動環境,在平均工時上,有就業更生人平均每周勞動時數為47.72小時,高於我國全體勞工平均工時;在平均薪資上,我國整體受僱勞工平均薪資為47,075元,高於受僱更生人的平均薪資 36,415元,可得知有就業更生人勞動環境條件平均較一般勞工不佳。綜上所述,更生人就業會面臨困境及較惡劣的薪津條件等,大多因前科紀錄受歧視,即使能夠成功就業,相關勞動條件及環境也較一般勞工欠佳。
除了更生人就業的外在條件及環境外,更生人自身對於出獄後重新開始生活、重新找工作,往往不只是雇主對其有刻板印象,個案本身自信心不足、覺得無法像正常人一樣做正常的工作,因為職涯受到中斷,重新起步需要花更多的努力及勇氣,遇到一般的挫折或困難,就被自己放大並且自我放棄。林育聖(2020)指出自我污名化所指的是被污名的人或團體,將此身份認同內化,進而自我貶抑且造成追求人生目標的阻礙。若將更生人失業的原因分為四類:自我放棄、標籤效應、制度限制與一般原因,有超過八成的受訪者其失業原因都包含自我放棄。
再者,國內在不同世代的再犯研究都顯示,出獄人缺乏穩定工作,就有增加再犯的可能性,特別是更生人的工作狀況是重要的再犯預測因子之一,晚近的國外研究,則更認為職業能力對於穩定就業的提升,更具有其重要性(法務部,2014)。是以政府針對更生人穩定就業部分提供了相關協助,希望藉此降低更生人再犯率,重新建立更生人就業成就,提升自我效能,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策略為提供就業和職業訓練相關補助,法務部矯正署提供在監收容人相關技能訓練,即將出監者也可能參與自主監外作業,通過一定條件審查後,於平日外出至相關公司進行工作,再於下班後返回監所。
綜上所述,更生人就業議題涉及外在條件、環境及其內在心理狀態等複雜議題,不論是從理論或實證研究面進行相關調查或探討,本文係以第一線執行者,在實務面提出現行相關更生保護具體服務內容,以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自立更生為目的,希能為更生保護服務提供不同面向且更完善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