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期 社會工作與就業服務:挑戰與創新(2024年09月)
從ICF 就業需求評估思考職業重建服務中職前準備服務之發展方向
自2007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導入ICF分類架構後,當身心障礙者進行身心障礙鑑定時,在需求評估階段會由專業團隊(目前由需求評估中心負責)了解身心障礙者有無就業需求後,連結至地方政府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以下稱職重窗口)以提供適性的就業服務。在職業重建服務中,就業需求的評估除主觀表現出的意願外,對就業市場的了解程度及基礎技能準備程度皆是被考量的向度。對一般大眾而言,職業與相關技能的認識是從小到大學習與生活經驗累積的結果,相較下, 所謂職涯發展對於部分身心障礙者可能就需要更多的協助與資源方能展開。
吳秀照與陳美智(2012)提到國外學者將工作定義為可以創造產品或提供有價值的服務給予自己或他人的活動,也有學者從社會模式觀點下指出,一個社會應該要能讓所有人依其身心狀況與個人條件獲取各種工作形式與機會,進而與社會產生有意義連結的。相較國外學者認為就業活動的目的在參與及創造就業者的價值,從臺灣就業市場的標準來看,求職者很容易因為工作產能或產量被分列成就業能力的有無,在臺灣的身心障礙者就更容易因為障礙的限制,而被視為沒有就業能力,依勞動部(2019)統計,多年來身心障礙者的勞動參與率長期落在20%上下。
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稱心路基金會)歷年服務經驗,除教育轉銜外,由各類窗口轉介之身心障礙者普遍有開案率不高的現象。筆者認為如果要回應障礙者的就業需求,只有加強就業前準備的各項資源,讓有就業意願的障礙者能提升就業準備度,才有機會落實回應障礙者的就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