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期 社會工作與就業服務:挑戰與創新(2024年09月)
復元導向的精神康復者就業協助措施在臺灣實踐之探討──以職涯復元觀點
我國現行的《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中,勞政負責的職業重建服務旨在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各項就業協助措施,這些措施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等服務,以及支持性就業。儘管精神康復者也被納入身心障礙者的職業重建服務範疇,但由於精神康復者的疾病特質和身心狀態特點,使他們在現行的職業重建體系中獲得適合的就業協助面臨諸多挑戰,這也導致了其勞動參與率偏低。
根據勞動部(2019)《108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慢性精神障礙者的就業率僅為17.3%,在所有身心障礙者中倒數第五,高於失智症者的0.8%、平衡機能障礙者的6.2%、多重障礙者的7.8%、聽覺機能障礙者的16.3%,但與智能障礙者的29.3%相比仍有顯著差距。
國際審查委員(International Rescue Committee, IRC)在2022年8月6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 第二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針對工作及就業指出:
缺乏身心障礙者職業和專業訓練的資訊,且尚無有效的制度讓身心障礙者重新進入開放的勞動市場。特別是對心理社會障礙者來說,職業重建和就業協助是不足且無效的。(第27條)
並建議政府應「制定策略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包括心理社會障礙者和心智障礙者的勞動力參與率」以及「改善對心理社會障礙者的職業重建和就業協助的有效性」。由此可見,如何有效提升心理社會障礙者(即精神康復者)進入開放勞動市場並提高其勞動參與率,以及改善其現行就業協助措施和職業重建模式,應成為我國推動符合CRPD人權指標的重要議題。同時,2024年12月14日即將施行修訂後的《精神衛生法》(1990/2022)提到,各級勞動主管機關應推動職場心理健康促進與精神疾病防治,提供病情穩定患者職業重建、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合理調整措施,協助其穩定就業,並獎勵或補助雇主提供就業機會(第7條)。這已將職業重建與合理調整納入精神病人的法定服務項目,而不僅僅局限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提到的精神障礙者。未來,即使精神病人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也可以申請職業重建與合理調整服務。因此,當務之急應優先檢討現行精神康復者就業成效低落的問題,提出改善策略,以回應新的《精神衛生法》與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