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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期 社會服務民營化(2005年01月)

談臺北市實施社會服務民營化的方向與策略

民營化有多種意義與類型。就社會福利服務的民營化而言,其意義為運用市場力量來達成原先由政府機關主導的社會目的(Cordes, Henig, & Twombly, 2001),而主要型式則是由政府透過契約外包或財務補助,以鼓勵民間或私立機構提供福利服務(廖俊松,1999),亦即將福利服務任務的執行權移轉由受託單位承擔,但任務的管轄權與責任仍由政府負責,此乃所謂的「功能民營化」的類型(李玉君,2003,78)。

對於社會福利服務民營化的討論已有一段時間,根據相關文獻的記載(趙碧華,1996;廖俊松,1999;劉淑瓊,2001),倡議民營化的主要論點包括:(一)提高行政及服務效率與提升服務品質;(二)增加服務的多樣性、彈性與創新性;(三)運用競爭機制以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四)提升社會的參與及發掘資源;(五)降低政府人事及財政負擔;(六)協調與整合社會資源網絡。鄭讚源(1997)則認為此種政府提供資源交由民間執行的合作關係,正好可以使雙方的優缺點互補。至於反對民營化的批評中,較常被提到的可能缺失為:(一)較難處遇的個案受到馬虎的對待;(二)雇用技術差、工資低的員工,導致服務品質降低;(三)受委託單位在契約、制度或行政手續的要求下,往往需修正服務宗旨或服務對象的優先順序,影響機構存在的獨特使命(廖俊松,1999;劉淑瓊,2001)。

由文獻的討論可知民營化並非只要推動就一定能有正向的結果,然而臺灣的社會服務民營化從1980 年代開始逐漸普及,隨後在1990 年代成為提供福利服務的主流價值(林萬億,1998),近年更在政府人事精簡的政策下,成為社政單位在提供福利服務時不得不然的選擇(李玉君,2003),而且預估在短期內將不至於有所轉變(劉淑瓊,2001)。

陳小紅(1997)分析臺灣各地區的福利服務資源分配狀況,結果指出一千兩百多家的各類福利服務機構只有22.97%為公立機構,高達69.42%屬於私立機構,其中又以公益團體及基金會所占比例最高,因此認為未來推動福利服務民營化的空間相當大。有些學者則建議不需將受委託單位限制在非營利的範圍,而應適時且適當地讓營利機構亦參與福利服務的提供,以創造更多元、更能保障人民福利的服務模式(郭登聰,1999;李玉君,2003)。事實上,在國外許多營利機構已提供兒童寄養或庇護服務、醫療與精神醫療服務、養護之家及日間照顧等服務,而臺灣亦已有營利機構跨足如兒童托育、老人安養等福利服務領域,並進行大規模的投資。民國90年5 月,內政部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更成立「福利產業推動小組」,希望整合社會、衛生及勞工政策,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發展福利服務照顧體系,可能進一步擴大營利機構進入福利服務的領域。李玉君(2003)則從法治觀點指出:福利服務民營化並無違憲之疑慮,亦無任務本質不適當的問題。由上述資料可推測,在既不違憲、違法,政府大力推動,民間動能充沛,且營利機構亦躍躍欲試的情況下,臺灣社會福利服務的民營化趨勢在可見未來必然會更加蓬勃發展。

由文獻的討論可知社會服務的民營化並非只要實施就一定能有正向的結果,在民營化幾乎已成勢不可檔的潮流之時,我們更應深切反省臺灣推動福利服務民營化的經驗。事實上,已有許多專家學者探討臺灣實施社會服務民營化的可能缺點及執行過程所遭遇的問題,然而對問題的成因看法並不一致,對於具體的因應對策或未來工作方向的建議當然更無定論。有關民營化的討論牽涉到價值哲學、理論概念與實務執行等層面,使其所遭遇的問題非常複雜,無法短時間內找出一個眾所接受的解決方式,這可能是國內雖然持續推動民營化,但卻似乎仍然沒有一個明確方向或策略的主要原因。

服務資源的整合與福利服務的民營化早已是當前有關福利服務輸送的主要議題與趨勢,兩者皆是因應當前服務輸送體系的分歧、缺乏連結與階層化而產生,且皆認為能重新建構福利服務輸送系統使其變的更有效率與效能。本文乃嘗試結合社會服務民營化與服務資源整合的概念,並以臺北市為範圍,建議臺北市政府實施社會服務民營化的規劃方向與可行策略,以期達成建構一個具有效率與效能的福利服務輸送系統的目標,進而提升服務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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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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