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期 社會工作與就業服務:挑戰與創新(2024年09月)
重構跨性別者就業服務 ── 從創傷視角分析社工介入及政策展望
跨性別者社會適應與心理壓力影響勞動參與(Leppel, 2021; Mezzalira et al., 2022),失業率常是順性別二倍以上,升遷機會也受到限制(Ciprikis et al., 2020; Drydakis, 2017)。檢視跨性別者就業困境,包含性別揭露造成求職困擾(Brewster et al., 2014),自我認同與社會期待之衝突,使跨性別者難以融入職場(何春蕤,2002)。另方面,跨性別之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不一致,除面對自身的性別不安焦慮,還需遭受家庭與社會冷眼、歧視、謾罵,甚至暴力對待(Hajek et al., 2023; Howansky et al., 2019),因生命經歷而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以下簡稱PTSD)機率更高,致使跨性別族群就業之路困難重重(Lee et al., 2020; Marchi et al., 2023)。
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明確揭示:「建構性別友善職場,促進工作與生活平衡,提升女性勞動力參與率,促進不同性別者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亦明訂不得因性別、性傾向因素歧視受雇者。跨性別即使有工作能力,也可能因為創傷經驗或認同而有就業困難。如何支持跨性別者跨越阻礙,順利進入與融合職場,將成為當前多元性別就業挑戰。目前有關就業服務,並未針對跨性別者提供相應支持系統。《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列舉10類族群(註1),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並未包含跨性別者;即使依據《就業服務法》第18條到第20條參與職訓,也未積極解決跨性別者可能的認同或創傷問題。
面對當前跨性別就業多重困境,社會工作多元介入,包含個案工作、教育與倡導工作,發揮關鍵作用(Collazo et al., 2013)。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5定義,跨性別者的性別不安並非病理或對自我或身分不滿,而是源自於社會適應不良,最大的影響與來自社會與家庭的壓迫有關,並反映外在憂鬱及自殺情況(Nuttbrock et al., 2014)。美國全國社會工作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倫理守則1.05(d)強調社工應接受有關種族、族裔等,包含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表達多元性及壓迫本質之教育,彰顯社工在發展跨性別處遇服務核心目標(註2)。社工核心精神係發揮恢復、預防及發展功能,從整體角度理解邊緣族群所面臨高風險和機會缺乏事實,對跨性別處遇及就業服務工作格外重要。
如何看見與理解跨性別實際困境, 給予適當及必要處遇,成為跨性別安心就業關鍵。當前我國尚未明訂針對跨性別者的就業服務,政策通則化可能導致對因性別弱勢的族群產生二次傷害,亟需採個案工作方法介入,真正落實個案增權。基於此,本文嘗試就跨性別之創傷特質,針對跨性別就業提出可行策略,以期協助跨性別個案心理復原力,跨越就業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