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期 社會服務民營化(2005年01月)
社會福利與公設民營化制度之探討
民營化(Privatization)是指在資本主義經濟之下的民間企業與事業或者是私有財產之意。民營化的相反就是國營(有)化(Nationalization),而國營(有)化,不僅是共產主義如舊蘇聯或東歐國家的產物,連資本主義國家如英、美等國也有如此制度。而民營化就是實行企業(事業)國有化或社會化(Socialization)失敗結果所帶來的制度,因為自1980 年代開始,不僅「市場的失敗」,連「政府的營運也失敗」,中央政府的財政愈來愈困難,因此,非倡導國有企業或事業民營化不可。
民營化通常稱為「經營的民間化」,是意味著經營所有權的民間化為多,因此,稱為「私有化」或「民有化」較為恰當。在企業來說,如果民營化是私有化,民有化者就必須把國有企業賣給民間部門。如此,國有企業若原是股份公司者(stock),政府就必須把持有的股份(票)賣給私人而成為民營化;若是法人者(corporation)則先改為股份公司,然後再賣掉股份(票)變更為民營化組織。因為社會福利事業與企業不同,其必須保障弱勢國民,不能如企業一樣賣給私人,所以現有公立機構只能以公設民營方式辦理。不過近年來因民間社會福利事業的蓬勃發展,加上中央政府財政愈來愈困難,政府不得不把中央集權的福利國家之福利事業,除轉移給民間組織,而推展公辦民營之「冷淡民營化」(Cold privatization)外,也須把其他社會福利事業下放給地方政府,而形成地方分權的福利事業。地方政府為因應地方多元需求推展福利社區化,而實行民間委託之委外等社會福利服務。
1980 年代的英國,在柴契爾政府主政之下,積極推動國有企業或福利事業民營化而聞名全球;美國雷根政府也跟在英國之後大幅度實行國有企業及福利事業民營化,除遏止國家負債數字擴大外,也提高不少服務品質。日本因國有企業本來就不多,雖然沒有如英、美國家一樣大規模推行民營化,但是也在同一時期把日本國有鐵路局,日本電信電話局以及日本專賣局等國有企業民營化,節省不少國家財政負擔,並且也提高了服務品質。同時,舊蘇聯及東歐各國也在脫離社會主義過程中,大規模地把國營企業民營化。
民營化雖然是針對國有企業為多,但是在所謂「福利國家的危機」之後,主張民營化的社會政策之下,除實行「公設民營」,「民間委託」(委外),而大力推行「福利服務民營化」之外,近年來先進國家也主張「勞動年金」、「國民年金」及「健康保險」等年金健保制度的民營化。
從歐美社會福利歷史的發展來說,自索理牧師(R.H.Solly)於1869 年成立慈善救濟暨抑止行乞協會(C.O.S 前身)到1930年代以前,在世界各國民間成立慈善組織,是為解決工業革命所產生的社會問題,是社會福利服務主要提供者(江亮演,2004)。1930 至1960 年代,因世界發生全球性經濟大恐慌,民間力量不足以應付全面性的失業和貧窮問題。在社會壓力下,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的重心,由民間慈善組織,轉移到以國家為主,進入「福利國家」時期。此時世界各國政府扮演積極的角色,直接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但經年累月後,世界各國政府也因巨額的社會福利支出及經濟環境變遷,造成財政危機。因此,新的替代「福利國家」的概念如雨後春筍地被構思出來。如福利國家的混合經濟(mixed economy)、志願福利國家(voluntary welfare state)、新工業福利國家(neo-industrial welfare state)、有能國家(enabling state)、福利國家私有化(privatization of welfare state)、公私部門合夥(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福利多元主義(welfare pluralism)、福利社會(welfare society)等。因此,「福利多元化」、「民營化」、「私有化」、「公民參與」、「購買服務」等思潮漸漸為專家學者們所倡導,社會福利服務也逐漸發展成為政府公部門與民間社會福利團體私部門共同構成的服務體系(趙璟瑄,1999)。1980 年以後,保守及福利多元主義有兩個重要概念,即「分散化」及「民營化」。主要目的在於社會福利的責任由政府公部門、營利部門、民間社會福利團體部門和非正式部門(家庭與社區)等四個部門來共同負擔。在此潮流趨勢下,世界各國政府採取的福利政策:1.福利分權化(地方分權)、1.去科層化、2.去規則化、3.去機構化、4.減縮公共支出。紛紛刪減社會福利項目與支出,積極採取福利服務民營化政策,以減少政府負擔。
臺灣的社會福利發展,在80 年代亦受西方民營化思潮影響,因政府資源不足,遂鼓勵或擴大民間參與,以獨自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為主,捐贈協助公部門為輔,其本質屬於「民有化」的策略,即鼓勵民間自立門戶和擁有福利事業(施教裕,1997a)。為了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內政部頒訂「加強結合民間力量推展社會福利實施要點」;隨後臺北市政府訂定「社會福利設施委託民間專業機構辦理實施要點」;內政部復於1989 年頒布「內政部加強社會福利獎助作業要點」;臺北市於1993 年委託學者專家研擬「臺北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社會福利設施辦法草案」,積極推動民營化。內政部也在1994年參考臺北市所訂的辦法研擬出「政府委託民間專業機構辦理殘障福利服務實施要點」,作為地方政府辦理殘障福利服務委託機構辦理之依據。內政部又在1996 年訂定「政府鼓勵民間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實施要點」及「委託契約書範本」。1997 年又訂定「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實施要點」。另外臺灣省、高雄市政府也都訂有相關辦法(林萬億,1997)。內政部在1997 年訂定的「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實施要點」第三條明確說明政府委託民營類型為(一)公設民營:以政府提供土地,建物及設施設備等,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二)委託服務:政府擬訂方案,不提供土地及建物,委託民間提供社會福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