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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期 社會服務民營化(2005年01月)

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相關法制的析論

社會福利民營化在我國的推動,雖其概念的引進始於1990 年代之後,但是實務的發展則自1970 年代即有,隨個案委託、方案委託及公設民營模式次第發展。(孫健忠、1988,郭登聰,1999,林萬億等、1997)這種實務早於理論、行政先於政策的發展,似不足為奇。畢竟,社會福利民營化的推動被認為具有下列的優點,包含:(一)縮小公共部門的擴張;(二)增加行政預算的彈性;(三)生產成本的降低;(三)服務提供具有效率;(五)解決資源不夠或分配不均,使其有彈性;(六)借重私人專業能力;(六)增加服務使用者選擇之自由機會;(八)提高案主的自助動機;(九)傳統地方性服務的持續供應;(十)法律強制規定之保障;(十)落實案主受惠原則;(十二)增加參與機會,整合社會資源網絡。(謝美娥、1991、1995,林碧茹、1997,李瓊瑤、1994,賴珍如、1997,林萬億、1998,孫健忠、1998)

當然,促使行政部門積極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的原因,則是:(一)精簡員額;(二)結合資源的考量(劉淑瓊、1998a)。惟社會福利民營化本身則是複雜且有其發展之歷史脈絡的結果,甚而被認為有著經濟、社會及政治的邏輯思維存在。亦即經濟邏輯強調分散性的競爭,著重效率和選擇,競爭性市場以個人選擇為重,能發揮社會協調的自主機能,而產生資源配置的效率;其次,在社會邏輯,基本信念是一個好的社會組織構成與運作,應該是建立在社會成員的志願性結合和合作之上,亦及重組人民力量,草根組織及社區發展的特質;再者政治邏輯,認為國家福利功能的推動與擴張,會造成政府的過度負擔,民營化則是為舒縮此困境而來(趙碧華、2003)。

誠如,對於社會福利民營化的討論是極為繁複且爭論,在此則扣緊前述所提,行政部門可能居於實質工作上需要而有所促成。然其進展卻有迭遭諸多的不順和問題:(一)欠缺一個明確的法令體制或實施要點;(二)社會福利民營化類型或模式的侷限;(三)業務委託或公辦民營涉及權責及業務轉移;(三)接受委託機構本身人力不足,經費不穩定;(五)公辦民營引發法制爭論,機構屬性不明;(六)行政部門遭遇委託對象難尋及機構不健全;(六)對委託對象欠缺評估的標準或依據;(八)存在政府的委託條件不足或不齊全;(九)對服務對象在不當委託之下成為犧牲者;(十)社政體系面對服務品質的無奈;(十)行政部門與民間機構存在角色與權責不清;(十二)整個委託或公辦民營存有上對下的溝通協調不當(廖啟富、1994,蘇淑慧、1996,賴珍如、1997,柯三吉、萬育維、1994,林碧茹、1996)。

確是,社會福利民營化在推動之初,委實存有著政府本身、政府與民間機構、民間機構本身、服務案主及社會大眾對其陌生和不瞭解。因而,上述諸多問題的出現即是可以理解。然值得重視的是政府部門從 1970 年代即開始的社會福利民營化作為,卻遲遲至1997 年才有一個「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實施要點」的出現。在此之前則僅有1994 年「委託民間辦理殘障福利服務實施要點」或1994 年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做為參考(陳武雄、1997)。

但儘管有此要點的依據,社會福利民營化的推動仍舊是問題重重,從簽約時間、夥伴關係、無專責組織、沒有清楚的採購規格說明、沒有釐清經費分擔責任、沒有系統的供應者管理、沒有雙方合作解決問題的機制等(廖靜芝、2000)。簡言之,即是從政府到民間,由政策方向、行政管理、契約內容以至作業規定,似非此項要點所能解決或回答(趙碧華、1996,劉淑瓊、1998b)。

對於「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實施要點」,個人曾為文指出其利弊和限制。即:(一)政府責任不齊;(二)委託對象有限;(三)委託類型不足;(三)以委託者立場為主;(五)偏重有經驗受委託者;(六)對延續權責不周;(六)委託者提供責任不全;(八)契約平等性不夠;(九)甄選工作不明;(十)終止關係不詳(郭登聰,1998)。事實上,對此要點的不滿或批評,亦有各方提出。但大致皆期許社會福利民營化,需要一個周全的法制體系建構,而非單靠或依賴一個簡單的要點可涵蓋周全(林萬億等、1997)。

確實,要處理社會福利民營化的問題,其所牽連的層面及範圍是極其龐雜。從國家政治層面而言,則是整體國家對於民營化推動從公營事業,公共建設到公共服務,而社會福利民營化即包含其內;在指揮權責層面,社會福利民營化亦牽涉到各部門之間的整合,及其回歸到體制的內容;就意識形態方面,則是否清楚認知民營化的重要及必須,且應有所認知;在政策法令層面則是否為所有社會政策及法令的內容皆觸及,而非少數認為;在行政管理層面,則是政府如何調整其與民間關係,改變行政管理心態;從民間層面而論,則是到底民間又何以認知其民營化推動的關係及責任;就發展趨勢層面而論,社會福利民營化可能會逐次擴及到各相關領域,如營利性思維;就限制範圍層面,則是體察社會福利民營化並非萬能靈丹,是有所限制(郭登聰、2001)。

綜此可見,在社會福利民營化推動迄今,其問題的糾纏不解是可清楚和掌握,儘管社會福利民營化的推動有諸多的阻難,但就實務而言,其發展的趨勢及現象仍呈正面的成長情況(施承斌、2004)。對此,如何使其能順利推動,甚而使問題解決便成為一個重要課題。

本文即順著此思維,企圖為社會福利民營化推動上問題的解答,尋求可能的嘗試。尤其是在原本社會福利民營化推展所憑依的「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實施要點」,在民國九十年之際,因國家的整體推動民營化的政策有所調整,而做了廢止。對沒有法律依憑而推動的社會福利民營化,將要如何進行。或其是否有新的法令依據,而此等將又如何滿足或解決前述社會福利民營化的諸多問題,顯然是值得大家思考和探究,對此即是本文的目的所在。確是,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實施要點被廢止的時間在民國九十年之時,也正逢國內政黨輪替之際。倘以新執政黨所揭示的「第三條路」或「新中間路線」的思維,似對於社會福利民營化的推動並非採取反對或消極的態度(鄭武國譯、1999)。且更明確是行政院在修正原有民國八十三年頒布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也真實提到在面臨二十一世紀的人口老化、家庭功能萎縮、政府財政困難以及社會價值變遷的挑戰,另後全球化、後工業化帶來種種問題,國家的社會福利有必要調整和轉變。如何確保人民的福祉優先原則,包容弱勢國民,支持多元家庭,建構健全制度,投資積極福利,中央地方分工,公私夥伴關係,落實在地服務,整合服務資源等項推動原則(行政院、2004)。由此可見,社會福利民營化的必然和需要似有其定位和意義。

即是如此,顯見前述「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實施要點」的廢止,並不意味社會福利民營化的終結,而可能是一個新的體系及法制建構的開啟。當然此等新的內涵到底如何,是否真正適合社會福利民營化的發展需要,就值得大家探討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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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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