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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期 社會工作與政治(2024年06月)

我被允許善終嗎?論我國拒絕治療權法律議題

  我國於2000年立法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00/2021)(下稱安寧條例),只要民眾滿18歲,且有行為能力,即可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臨床稱Do-Not- Resuscitate,下稱DNR),決定未來處在末期病人階段時,可拒絕特定的維生醫療處置。這是我國第一次將「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下稱AD)法制化,且規範病人「拒絕治療權」的重要里程碑。由於安寧條例僅限定「末期」病人,若非末期病人,也就是心理或生理上痛苦不堪的病人,例如,植物人、昏迷不醒、動彈不得、信仰特定宗教之病人,可能無法表示拒絕治療意思,獲得善終的權利。

  為了讓非末期病人也能享有拒絕治療權,我國於2015年12月18日立法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2016/2021)(下稱病主法),自2019年1月6日生效施行。為了讓民眾(意願人)充分瞭解預立醫療決定,病主法第九條規定意願人須經過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下稱ACP),才能簽署AD。另,依據《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2018)(下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納入社會工作人員成為諮商團隊一員,在諮商過程中提供醫療法規說明、引導意願人思考醫療決策、情緒支持等工作,也讓社會工作專業能有多元化的發展。

  然而,依據唐祖湘(2020)調查我國民眾對生命態度,2010年有59.5%國人在進入末期病人階段後,不想要被急救,至2020年則上升至68.5%,顯示善終已是全民共識,且97%的民眾贊成預立生前遺囑(living will),卻近60%的民眾未付諸行動。其次,依據衛生福利部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https://hpcod.mohw.gov.tw/HospWeb/ index.aspx)統計,國人簽署AD計 69,759人,占全國人口約0.3%;簽署DNR計91萬295人,占全國人口約3.9%。顯示國人簽署AD的比例偏低,這意味著若未在健康時期完成簽署,一旦遇到天災及意外,被送進醫院治療,當下無法主張所欲的治療意願或決定,醫療人員與家屬面臨於病人治療方式產生分歧,將影響病人個人行使拒絕治療權,甚至侵害善終權益。

  孫效智(2018)對於我國法制對病人自主權和生命保護的價值觀取捨做了以下詮釋:「法律上的『生命絕對保護原則』鞏固了『好死不如賴活』的觀點,不許允人們做出相反的選擇」。因此,本文探討的議題是當病人自主意願與生命保護互相衝突時,該如何維持平衡,提出我國的法律制度修正。也有權利拒絕或停止任何的醫療處置(條文3.2);其次,病人依據現行自身的狀況,有權利減輕其痛苦(條文5.10);病人應獲得臨終的關懷,且有尊嚴地死亡(條文5.11)(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1994)。

  拒絕治療權看似普世價值,但我國目前臨床上在處理意思能力受損的病人在醫療決策上遭遇各種困難,例如:確認病人具有意思能力、保障病人的醫療自主權、進一步做出符合病人最佳利益的決策等,綜觀法律、倫理學、臨床指引等,都沒有明確的指引(王敏真等人,2019)。學者林雅萍(2016)認為在許多案例中,醫院、醫療人員、病人、家屬都是獨立的個體,誰該聽誰的意見、誰可以決定醫療處置等等,也許可以從法律規定找到答案,但對於改善醫病關係、醫療服務品質卻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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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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