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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期 社會工作與政治(2024年06月)

論智能障礙者易讀(Easy Read)的本質與反思

  易讀概念起源於英國,用於改編書面資訊,重新為智能障礙者製作的資訊,其形式通常使用簡短的語句、無專業用語或透過視覺圖像來說明原來的文本。(Hurtado et al., 2014)其目的是利用易於閱讀的文本,提供智能障礙者賦權的機會與獨立於社會生活的可能性(Sutherland & Isherwood, 2016)。再者,如何思考易讀文本於國家政策、法律、研究或現實社會中實踐?皆可看到與易讀相關聯的國家重要施政(Turnpenny et al., 2018)。

  易讀資訊以不同的名稱運用於全世界,諸如澳大利亞稱「簡易英語」(Easy English)、德國稱「通俗易懂的語言」(Leichte Sprache)與芬蘭稱“Selko Kielen”。以英國為例,易讀資訊已運用普遍,成為智能障礙者服務的標準配備。同時,易讀也展現智能障礙者作為公民身分所具備政治和意識形態價值(Chinn, 2020, pp. 232-233)。如英國的「社區學習障礙小組」(Community Learning Disability Teams,以下稱CLDT)計畫,由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師、物理治療師等.各類醫療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透過適合學習障礙者的專業醫療輔助與支持服務,以陪伴智能障礙者與其照顧者,支援專業健康。 CLDT的專業人員在學習障礙者進入機構或社區前,為瞭解學習障礙者的需求,以易讀的文件詳細說明重要資訊及權益,所有的溝通都是在易讀的情境下,提供學習障礙的專業健康服務。該健康服務自2008年引入作為初級醫療保健服務的「合理調整」,符合英國平等立法的要求。CLDT專業人員認為可能會使用不同的交流方式,並以更廣泛的經驗的策略與初級保健機構比較。同時,員工為了有效溝通,經常使用「易讀健康資訊」(Easy Read health information)以下稱ERHI(Heslop, 2013, p. 64)。

  易讀已成為一種世界性的社會現象,該詞之同義詞普遍使用於世界各地,從歷史和政策背景可見,易讀是一種無障礙資訊的呈現技術。於1970年代和1980年代,隨著身心障礙照顧機構的轉型,展現對智能障礙者的包容與注重其人權。2008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稱身權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強調以無障礙格式獲取資訊為人權展現的重要性。英國於2010年通過《平等法》(Equality Act),該法被視為促進可及性的里程碑,該立法通過確定了服務提供者進行「合理調整」的必要性,經由改變身心障礙者的法律條款以消除其進入社會的障礙。英國國民保健署(National Health Service,簡稱NHS)要求健康和社會保健資訊須符合「無障礙資訊標準」(Accessible Information Standard),於2016年起,所有提供NHS護理或公共資助的成人社會照顧的組織皆須遵守無障礙資訊標準。因此,易讀易懂圍繞著獲取知識與賦權的政策和立法,以及語言方面的進步並創造了對ERHI的需求。將易讀制度化納為主流文化的一部分,滿足少數團體的特殊需求,提供友好、尊重和易於理解等價值觀的健康資訊將受到每個人的重視;此外更須減少易讀所衍生的負面風險和受損或被污名化的社會地位(Chinn, 2019)。

  易讀對智能障礙者的成效如何?有研究認為,易讀並非具備一定的形式。就一般閱讀而言,特別是文本理解模式已被認定造成智能障礙學生的挑戰,易讀通常無法達到同齡教育的水平,為提高智能障礙學生閱讀理解能力,教育者使用「易於閱讀」或簡化文本作為策略;然而,設計或選擇「易於閱讀」的文本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儘管實證研究發現易讀頗具功能。然,亦有實證研究持反對意見,認為易讀運用在改編網站和非改編網站指稱運用不同語言元素(例如單詞的長度和句子,詞的頻率和抽象性,時態句子等),而難以區分哪些元素或元素集合能有效促進閱讀理解(Fajardo et al., 2014)。有疑問之處在於,為智能障礙者設計的易讀成效如何?儘管人們普遍致力於設計與傳播易讀的資訊,其在明顯促進理解方面是否有限,值得反思。其究竟是否挑戰了「語言的構成」而可能為斷章取義,且形成脫離語境的個人認知技能,而降低了對事實描述的正確性。抑或,為智能障礙者設計的易讀版本對主流社會的影響為何?值得探討(Chinn, 2020, pp. 232-233)。

  「易讀」有標準嗎?歐盟組織Inclusion Europe( 2010 )所編製的 Information for All定義「歐洲易讀標準」(原文為Information for all European standards for making information easy to read and understand,本文稱《歐洲易讀標準》)。此標準是規則列表,以幫助人們以同樣或正確的方式,使資訊便於易於閱讀和理解,這些標準旨在幫助人們使其易於閱讀和理解。《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9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必須接受可及性的訊息。若智能障礙者沒有獲得可理解的資訊,將被排除於主流社會之外。因此,製作好的資訊意味著使其易於閱讀和理解。“Information for all”指易讀有四種不同的格式:第一,書寫性資訊:如傳單、小冊子和報告等。第二,電子性資訊:電子設備產生的書面訊息,例如手機或網路資訊。第三,語音性資訊,如音頻訊息或CD或收音機上獲得訊息。第四,影音性資訊如YouTube、電視影片。

以易讀文本中對於「文字」的標準舉例如下:(一)使用人們熟知的通俗易懂的詞句;(二)避免使用隱喻文字,如:「大雨滂沱」;(三)避免文字縮寫,盡可能完整呈現,例如「EU」,代表「歐盟」;(四)避免難理解的數字與符號,如百分比或大額數字(1,758,625)則很難理解,可使用「很少」和「很多」替代艱澀的形容詞(Inclusion Europe, 2010, pp.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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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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