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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期 社會工作與政治(2024年06月)

美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制訂歷程──法律改革的政治經濟社會考察

  在1993年10月,臺灣發生受暴婦女鄧如雯殺夫的事件,經過媒體的披露,引發社會大眾的矚目。基於家庭暴力事件的持續性、長期性和隱密性之特徵,鄧如雯當時如果依據傳統的刑法來追訴,將面臨舉證不易、曠日廢時等障礙;在她七年的受虐期間裡孤立無援、倍感煎熬,她最後必須殺夫才能終止丈夫對她無盡的虐待,因為她的悲劇終於喚起臺灣社會的矚目,在婦女團體、立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在 1998年終於催生《家庭暴力防治法》(吳素霞、張錦麗,2011),使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制訂《家庭暴力防治法》專法的國家。1998年6月24日,臺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施行,這部專法是以美國的《婚姻與家庭暴力模範法規》(Model Code on Domestic and Family Violence)(National Council of Juvenile and Family Court Judges, 2012)作為藍圖,進行法條的轉譯和法律的修訂,並施行於臺灣社會,這是一個法律移植的案例。但一個法律形成必定有該國發展的政治經濟脈絡,實施某個法律在回應當代社會的問題,並在天時地利的政治經濟條件下進行的法律改革(高鳳仙,1998)。本論文就是在追溯美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律的形成歷史,及該法實施後對於家庭暴力防治制度的影響,藉以凸顯《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發展之獨特性和複雜性,可作為臺灣移植該專法的比較與反思。

  其實,繼受或借用外國法律或制度的法律移植路徑,對於改善本國法的法律制度是一種快速而有效的實用作法,引進國外法往往帶給移入的法律體系很多的改革刺激(irritants),而引發法律移入國制訂法律上的改變(Teubner, 1998)。在法律的溯源方面,本文將勾勒出美國社會訂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的政治經濟社會之歷史軌跡。亦即,美國社會是在一個什麼樣的社會脈絡發展出這套防治暴力的法律規章?這套法律的制定在回應家庭暴力的防治方面有些什麼特色?在因應家庭暴力事件的頻傳,美國的法律制度進行了什麼樣的改革?最重要的是,這套法律的制訂最後發揮了什麼樣的防治效果?因此,本論文將聚焦於探討美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典章制度的形成,特別是勾勒出當時形成法律的政治經濟社會之歷史事件與軌跡。接著,探討美國法的法律實踐成效,特別是在降低家庭暴力事件發生的比例方面是否有明顯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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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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