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第186期 社會工作與政治(2024年06月)

「理事長兼村里長社區發展量能更高?」 ── 東部及離島地區能力調查的反證

  1968年臺灣推動「社區發展」,從初期上而下的指導式「社區理事會」,到中期1990年代以後,成為希望從下而上的自主式「社區發展協會」(李易駿, 2021)。是項政策引自聯合國的實施經驗,劃設以「地緣社區」的行政區分;自始與既有的地方自治「村里」制度並行共存。雖則多年來政府各部門,不斷有推陳出新以社區為入徑的政策,但是實際推動的困境,解不開的基層難題卻始終存在;社區發展協會捲入地方政治鬥爭與派系糾葛的漩渦,無由其自主性發展,與村里長的矛盾與衝突關係,未曾舒緩(林明禛, 2011)。甚者,村里長競選當中,贏者全拿同時培養派系爭取社區理事長,或者隨時關注著社區理事長舉動,戒慎恐懼日後的競逐;至於敗者,必然暫棲身於社區發展協會,伺機等待(林明禛,2013)。

  檢視台閩地區縣市的鄉鎮市轄屬村里長制度,早於明鄭時期,歷經清領、日據;1945年臺灣重回國民政府後,廢保甲改設村里,1950年《臺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罷免規程》公布,村里長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1994年《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將村里地位法制化。1999年《地方制度法》公布,得發給規定無給職的村里長以「辦公事務費」條文和陸續實施,開始提升有志者對於「村里長職務」的趨向效應,使得基層已有的派系政治更增複雜,衝擊社區發展政策。

  社區與村里的兩位主事者,一為「倡導公共事務自主參與的首要志工-理事長」,一則為「承載地方自治基層的公務事工-村里長」,政府不同部門對於地方公共治理的設想(assumption,想當然的一種基礎信念狀態);此二者既是交疊而且共構的制度性領導人,基層的相遇與碰撞後,激盪出社區能量為何,值得省思。

  本文僅以「社區理事長兼具村里長」身分意義為主題,探討社區的量能,文本脈絡題材擷取作者受託執行東部及離島地區縣市政府的調查成果報告,如後參考文獻臚列,整理部分萃取改寫而成。

附加檔案下載
查看更多
發佈時間:2024/06/24
網站導覽 購買資訊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版權所有 Copyright c All Rights Resserved

115204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聯絡電話:02-26531949| 署本部位置圖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IE10以上版本(螢幕最佳顯示效果為1280*960)

目前瀏覽數: 3453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