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第186期 社會工作與政治(2024年06月)

社區治理下的公民參與、網絡與權力──對社區工作的意涵

  國際社會常將1990 年代稱為社區的年代,各種有關社區政策的推出,無論是健康、住宅、就業、犯罪或照顧領域,經常以一種社區的「再發現」(rediscovery)、「更新」(renewal)或「再現」(resurgence)之姿態出發,主要目的在於回應社會高度現代性發展下,所帶來之社會疏離、犯罪、貧窮與不平等等現象。這些話語的背後,社區被賦予多重的意義,一方面,相較於現代社會人際互動的冷漠,儘管人們高度享有物質生活的進步與滿足,但生活世界的高度社會分化與專業化,逐漸產生如George Simmel指稱之個人為外在世界所控制,以及Marx Weber所稱社會處於高度追求效率的「理性化」(rationalization)現象,在這些過程中,伴隨著人們精神與心靈層面之空虛、無聊感,形成一種將情感投注於對傳統社區的緬懷,社區被認為是溫暖的、值得信任的,透過政府的政策或是資源的投入,其基本的假定在於喚醒人們舊有的傳統價值,例如,互助、互惠與凝聚力。 Duerden(2018)即指出,社區是一種善的力量(force for good),缺乏社區將會是當今「社會之惡」(social evil)(引自 Gilchrist, 2019, p. 1),這可說是一種對社區精神和社區關係的渴望與呼喚。

  在這股社區主義的思潮下,如何將社區納入公共政策內涵,已吸引政治人物高度的關注,再加上許多專業者或學術界的倡導,一種主張傾聽人民聲音或形成多元政策網絡的論述,影響著社區政策的形成(Miller & Ahmad, 1997),亦促成「社區」成為公共政策實踐的主要場域,使得「社區」(community)或其附加語「以社區為基礎」(community-based),在提「地方層級」(local level)或「與民共事」(working with the people)之公共服務時,已成為普遍流行或默認的術語(default terminology)(Titz et al., 2018),且「社區治理」(community governance)一詞,亦廣泛地出現於各項公共事務的討論(如:黃源協等人,2015;陳秀卿, 2015;蕭文高,2019)。

  臺灣早在1965年行政院頒布的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即首度提出「社區發展」一詞,之後,與社區發展相關的政策、綱領、綱要或方案即不斷地被提及,例如,1968、1991年的《社區發展工作綱要》、1994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提出的「社區總體營造」、1996年內政部的《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實施要點》、 1999年行政院衛生署提倡的「社區健康營造」。1999年的921大地震後,社區更被視為是災後重建的重要基地,尤其是2002年行政院核定通過「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2002-2007)」之「新故鄉社區營造」,以及2005年行政院核定的「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再次的強調「社區」乃為政府施政的重點工作。2016年行政院核定的「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簡稱長照2.0),出現「社區」一詞更高達 541次,計畫目標為: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之照顧型社區;衛生福利部2017年核定的「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社區」一詞亦出現267次,計畫目標為: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模式。

  前述的發展強烈地意味著「社區」是解決許多社會問題希望之所在,且其所涉獵的範疇已從傳統社區發展之社區公共設施、生產福利與精神倫理三大建設,逐步展延至關懷照顧,再延伸至社區生活的各個面向(如:產業、人文、治安、環境、生態⋯⋯等)。發展迄今(2024),許多中央及地方政府的部會或局處,皆對社區寄以厚望,且將社區納為其推動業務的一環,傳統的社區發展模式亦隨之趨於多元且複雜,如何開發及善用社區的量能,並爭取與統整外部的資源,已成為許多地方社區組織的重要工作。基於前述的發展趨勢與現象,本文旨在從社區治理(community governance)的觀點,尤其是公民參與、網絡及權力等與社區政治相關的面向,探究臺灣社區須面對的治理議題,並據以提出對社區工作的意涵。

附加檔案下載
查看更多
發佈時間:2024/06/24
網站導覽 購買資訊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版權所有 Copyright c All Rights Resserved

115204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聯絡電話:02-26531949| 署本部位置圖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IE10以上版本(螢幕最佳顯示效果為1280*960)

目前瀏覽數: 3453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