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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期 社會工作與政治(2024年06月)

社會工作業務過失與倫理審議中的權力—對委員會決策的初步思考

  社會工作業務過失、違反倫理行為審議、乃至移付懲戒,要置身脈絡,衡情度理,權衡輕重,並不容易。特別是複雜案件,各造長久積累的是非恩怨,要在兩難之間、內外部團體各種壓力之下做出適當的判斷,尤其困難。倫理委員會透過召集審議委員成立倫理審議小組(按公共治理變革及性質,以下統稱委員會)以團體決策方式來提供一個公開透明、兼容多元、民主對話、形成共識的決策機制,「似乎」是當前符合專業組織自治自律精神,又照顧各方利害關係人和公共利益的理想作法。

  目前臺灣針對社會工作倫理審議進行專論者並不多見,他們大抵沿著對現行制度及程序的發展、說明、與修訂等方向進行(何振宇等人,2022;李國隆、何振宇,2022;秦燕,2021;蘇昭如等人,2022)。相對於前述該怎麼做的關心,對專業化、專精化、和新管理主義帶來建制化與否的論辯,則是上個階段對專業制度發展討論的重點(陶藩瀛,1999;王增勇、陶蕃瀛,2006;林萬億、沈詩涵, 2008)。至於當前散見社群媒體與報章的意見,還包含了對勞動權在內的制度條件不足、倫理審議內容空泛不夠具體、和惡化專業內外權力壓迫等等後果的憂心(林琮恩,2023;橘冰月,2016)。然而,以委員會方式進行業務過失及倫理審議真如同想像般理想嗎?它有什麼樣的預設、實施時又有什麼考量?其中,權力如何行使和節制、又當被如何理解呢?這些在目前社會工作文獻中似乎付諸闕如,為此我們認為有補充和說明的必要。

  事實上,以委員會成員審思明辨的理性作為決策依據,藉由制度化審議過程確保程序性公正這項常見作法,支持者認為它與Habermas 訴諸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倡議溝通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的規範性期待相符(黃瑞祺,2012;哈伯瑪斯, 1981/2018)。持補充及批判立場者,認為除要補充理想言說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作為前述溝通前提之外;由誰制定相關規則、誰成為委員會代表、會中如何形成共識、乃至是否淪為行政部門節省統治成本乃至轉移責任工具等與權力有關的議題(Mouffe, 1999),更需要被考量。委員會決策至此不再侷限於專業團體倫理審議的範疇,它已經被放在公共事務治理變革—亦即委員會治理(committee governance)的脈絡下來看待。

  有鑑於此,本文期望提出初步的整理。就委員會作為一種治理方式,在行動主體上,說明溝通理性所預設的原子化的(atomized)理性人觀點已經走向兼容包含受各種網絡關係所包圍的,亦即被社會鑲嵌的(social embeddedness)非關理性的(non-rational)觀點。在權力關係性質上,則從固定、絕對、單方的立場走向流動、相對、相互依賴的說法。而這些影響委員會決策及其治理的非關理性因素,在華人關係千萬重的文化脈絡下對權力的運作與節制,尤其應該受到重視。最後,考量迫切性與可行性,我們基於漸進改革(Incrementalism)的立場,訴求中庸理性的德行,並提出參議式倫理審議作為暫時的可能方向。接下來本文就針對前述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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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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