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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期 臺灣社會福利發展(2005年03月)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之「無酒害教育團體」方案

臺灣自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正式立法施行後,根據地方法院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收結的資料,顯示自民國88年7 月至民國93 年7 月,共計裁定保護令件數為67,753 件,其中經法官裁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者則有1,486 件(2.2%)(內政部,民93)。家庭暴力加害人之處遇計畫的目的,是在於減少危險情境的產生、防治其暴力再犯,並提供施暴者適當的治療、輔導或教育課程,以協助其無效的衝動控制、情緒管理、偏差精神狀態,或扭曲的認知行為模式,以有助於加害人重建其與家庭成員之和諧家庭關係。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實施後,實務上發現法院所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案件中,有超過70%的加害人「經常出現」飲酒問題(林明傑,民90);顯示家庭暴力加害人的飲酒行為與其暴力事件的發生有高度的關聯性。使用酒精可能會導致個人情緒或行為的失控,造成判斷上的障礙,而降低警覺系統的感受及認知,甚至因急、慢性酒精中毒造成意識障礙。而有些施虐者是藉著喝酒之去抑制化來壯膽,做其平常不敢做的行為,或藉著喝酒為理由來合理化其行使暴力行為的正當性, 進而造成家庭及社會的傷害(Bennett et al, 1994 ;Kyriacou et al, 1999;McRae, 1998;Vest et al, 2002;董時叡等,民93)。另一方面,飲酒行為也常因酒精的去抑制效果,而成為人們用來處理壓力及情緒的工具。更者,飲酒常被視做是男性特權,是具有男性氣質、男性魅力的行為(陳高德,民92;陳婷蕙;民86;謝銀河,民81)。此一情況說明了家庭暴力關係中,酒精與性別、權力交錯的複雜狀態。法院針對具有與飲酒相關暴力行為的加害人,裁定應接受「戒癮治療」或「心理輔導--戒酒教育」的處遇計畫。因戒癮治療已由精神醫療體系發展相對應的治療模式,針對為數不少的加害人宜建立「戒酒教育」團體治療的模式,以非成癮之同質性加害人組成團體,採支持性的團體心理治療方式,在團體中分享處境的共通性,共同改善酒精的問題,以協助他們離開酒精影響,而有效地能減少暴力行為的出現(陳筱萍等,民93)。

飲酒問題本身極為異質化,而不同特質的飲酒問題被主張需以不同的方式去介入協助(Rosenbaum et al, 1990;Straus et al, 1980)。由於臺灣對於因為飲酒導致之問題行為的處置,並未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而針對依保護令認定其暴力行為與飲酒有關者,規劃相關聯的處遇方案。其中,尤以酒精濫用,但尚未達酒精成癮者的處遇方案最為欠缺。在以戒除成癮行為為主軸的處遇方案中,未達成癮之酒精濫用者雖被保護令要求接受不同於酒癮治療之戒酒教育輔導,以為協助當事人去除酒精濫用以及相關之暴力行為,而達到消弭家庭暴力的目的。當事人接受了與其行為無顯著關聯的成癮評估與戒癮介入處遇,其治療模式却少與家庭暴力行為有緊密關聯(林明傑等譯,民92;沈慶鴻,民92;黃志中,民90)。因此,在缺乏對於家庭暴力防治關照的戒酒方案,對於未成癮之家庭暴力酒精濫用者的處遇顯然明顯失焦!針對非酒精成癮,但因具飲酒相關之問題行為,而需接受處遇計畫之家庭暴力加害人,所規劃之戒酒教育輔導模式,其內容方向涵蓋:1.性別意識與權力運用影響;2.情緒與壓力影響;3.酒精對人類行為影響。以上述三個面向建構具權力與性別敏感度的飲酒行為諮商輔導方案。本計畫擬針對未成癮之家庭暴力酒精濫用者,即具危害性飲酒者之家庭暴力加害人,規劃符合其有效降低家庭暴力再犯需要之「無酒害教育團體」戒酒教育,以應實務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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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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