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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期 障礙平權主流化(2023年12月)

日本年金公積金管理運用獨立行政法人的角色與投資運用探討

  日本公共年金制度的基礎年金主要以社會保險方式辦理,社會保險係指為領取老年給付,從年輕時便需繳納保費,而無繳納保費者則無領取年金給付為原則,具有「世代互助」功能,並透過繳納保費的多寡決定老年所領取的年金給付(高山憲之,2009,頁153)。特別是,年金保險費及費率的提升主要和保費、年金公積金(Funded System)的運用相關(来島浩,2002,頁112)。因此,將民眾所繳納的保費透過基金管理運用方式,增加收益外,並確保民眾可以在老年退休後請領得到年金給付為重要課題。
  從1961年開始,日本政府設置「年金福利事業團體」,並於1986年開始運用年金相關資金,後於2006年設立年金公積金管理運用獨立行政法人(下稱管理運用法人),其目的在於使其落實透明化及明確化的營運管理方針(申育誠,2020,頁116)。特別是,2004年6月日本政府通過《年金公積金管理運用獨立行政法人法》,設立新的基金管理業務單位,管理運用法人正式於2006年4月開始運作,並受厚生勞動大臣(相當於我國衛生福利部部長)委託、管理與操作年金公積金(張秋蘭,2013,頁18)。另依據《厚生年金保險法》以及《國民年金法》規定,運用並管理厚生年金(相當於我國勞工保險及公務人員保險)及國民年金之準備金,係屬於「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 System)」之確定給付型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局,2016)。其中公積金的主要目的是安定並活用年金財政,且為平衡100年的年金財政,將公積金的運用所得收益運用至部分的年金給付,最終在100年之後還能夠支付一整年份的年金給付(年金積立金管理運用独立行政法人,2021a,頁85)。然而,公積金餘額變動的主要原因大致包括保費收入、年金給付以及運用收入三種(佐藤格,2013,頁14)。簡言之,公積金的運用係採隨收隨付制外,並持續累積保費收入以及運用收益作為年金財源的準備金,以維持年金財政的永續發展。
  然而,社會保險制運用公積金的缺點,在於通貨膨脹的風險使得政府所持有的年金公積金的價值減少,結果使得原應領取年金給付的實質價值變少,而為避免通貨膨脹的風險,若採用隨收隨付制度,且受到少子高齡化因素影響,繳納保費的工作世代人口減少,以及領取年金給付的高齡世代則會增加,因此隨收隨付制的公共年金所承擔的是人口結構變動的風險(上村敏之,2009,頁79-80)。再者,日本的公共年金所採用的是兼具公積金及隨收隨付方式的「修正公積金」方式(大和総研年金事業本部,2002,頁136)。但是實際上比較接近隨收隨付制的世代間扶養(竹內伸行,2008,頁32)。亦即目前採行隨收隨付制外,並累積部分的年金保費作為財源的緩衝準備金,特別是將目前的保費用於支付未來被保險人的年金給付(泉潤一,2022,頁39)。但是,隨收隨付制的年金制度,如果有產生高齡化問題的話,就會產生世代不公平(堀勝洋,2005,頁71)。問題在於世代間扶養的前提是在高度經濟成長,且薪資和人口成長的情況下則會產生效用,但是今後的經濟是低成長,而且年金給付領取者人口數逐漸增加,而在出生率下降和勞動人口逐漸減少的同時,世代間扶養的制度則會變得困難(田中章二,2000,頁20)。基此,日本政府推動管理運用法人的角色與投資運用所產生相關問題為何呢?本文則以管理運用法人及專家學者的相關文獻為對象,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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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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