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期 障礙平權主流化(2023年12月)
數位性別暴力之防制──以網路跟蹤騷擾為中心
隨著數位科技發展迅速及運用普及,利用或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之性別暴力層出不窮,態樣更趨多元,其類型包括人肉搜索、性勒索、網路跟蹤騷擾(以下簡稱網路跟騷)、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 簡稱NCP)及人口販運等(行政院性別平等處,2021a)。這些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的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79];行政院性別平等處,2020)。尤有甚者,該類型的犯罪並非性別中立之犯罪,而是以婦女為主,例如,以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案件,就有高達九成的受害者為女性(Cyber Civil Rights Initiative, n.d.)。
我國為防制這些針對性別的網路暴力,陸續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以強化相關處罰規定。包括2023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2023年2月8日總統修正公布),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將偷拍、強拍等攝錄或散布性私密影像等犯罪行為明確入刑(註1)。此外,2022年6月1日我國施行之《跟蹤騷擾防制法》(2021)(以下簡稱《跟騷法》)中,將網路跟騷行為納入規範。該法規定行為人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者,即成立跟蹤騷擾罪,亦即網路跟騷係屬該法所列舉八種行為態樣之一。此外,該法規定於被害人報案後,警察機關應依法調查,如認有犯罪嫌疑者,得對行為人實施書面告誡;行為人如於受告誡後二年內再有跟騷行為,被害人、警察機關、檢察官得聲請保護令。再者,由於跟騷行為具有高發生率、高恐懼性、高危險性及高傷害性等特徵,為能周全被害人之保護,該法亦規定於符合一定要件下,法官得對行為人採取預防性羈押,以及時保護被害人之安全。
我國《跟騷法》中之刑事制裁及相關保護措施,均屬案件「發生後」或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始啟動之防制作為。以刑事制裁為例,就該法一般跟騷罪、加重跟騷罪或是違反保護令罪之論處,司法機關必須依據法律構成要件,判斷案件事實,以定奪行為人之罪責,在刑事訴訟法就證據採取嚴格證明法則下,如欲達成「事後懲制」行為人之目的,不僅耗時費日,且緩不濟急。故本文關注之重點在於,如何於跟騷事件「發生前」或警察受理「報案前」,運用其他可能的措施或作為,以防制網路跟騷行為。從而,本文研究重心如下:首先,先釐清數位性別暴力、網路跟蹤騷擾之意涵及嚴重性。其次,探索被害人遭遇網路跟騷行為,於其未向警察機關報案前,或是未被執法人員(亦或被害人本身)認定是違法行為前,被害人會採取哪些模式以因應網路跟騷?最後,本文欲了解,除法律就違法行為採取事後制裁外,針對網路跟騷行為,哪些主體有共同防制之責?包括執法機關、刑事司法機關、網路平臺業者、被害人保護組織及被害人本身等,渠等又得採取哪些措施及具體作為防制網路跟騷行為?